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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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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号召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941号 罪犯郭号召,男,1958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南省漯河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以(2010)汴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941号

罪犯郭号召,男,1958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南省漯河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以(2010)汴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郭号召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七万元;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2万元。刑期自二O0九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二O一八年五月十四日止。郭号召不服提出上诉,于2011年05月20日(2011)豫法刑三终字第000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1年6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2013年6月18日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3)信刑执行字第1175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二O0九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郭号召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号召自2006年7月至2007年3月在任汇通集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期间,指使王某等利用虚假的财物报表等使被告单位汇通集团、汇通高低温公司等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十一笔,共计13320万元。2006年6月27日,仁和线材公司的股东将持有的95%的股份无偿转让给汇通集团。自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李某在被告人的授意下,采取少计收入的方法使仁和线材公司逃缴各种税款共计9664334.34元。2002年8月以来,为了扩大汇通集团规模等,在被告人的指使下,孙某、李某用虚假的验资报名,分四次将汇通集团注册资本从2000万增至2亿元。

罪犯郭号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号召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号召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二O0九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二O一七年二月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