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928号
罪犯陈振方,男,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了(2012)遂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振方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至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宣判后,于2012年9月2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认为,罪犯陈振方系职务犯罪,贪污公款67万元,未予退赃,现没有证据证明其没有退赔能力,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法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陈振方的减刑建议书退回信阳监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