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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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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聂荣许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68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荣许(绰号许子),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7日在西安火车站被抓获后暂押于西安铁路处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68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荣许(绰号许子),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7日在西安火车站被抓获后暂押于西安铁路处看守所。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4年10月12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8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11月1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荣许犯合同诈骗、诈骗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洁、节凤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荣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合同诈骗罪

(1)2013年5月11日,被告人聂荣许从正阳县汝南埠镇寇某某粮油收购部拉走价值25万多元的花生米,并承诺三天后付货款。三天后,聂荣许未将该货款付给寇某某,后寇某某多次找其催要货款未果。2013年5月底,被告人聂荣许在收到其所卖掉寇某某的花生米全部货款后,仍未归还寇某某货款,直至2013年7月上旬,被告人聂荣许归还寇某某货款60000元,剩余货款聂荣许向寇某某打了一个欠条,仍拖欠货款196000元并写了一个还款计划,承诺11月15日前归还全部货款,之后寇某某多次找聂荣许催要货款,至今聂荣许未归还货款且逃匿,致使寇某某无法找到聂荣许。

(2)2013年5月11日,被告人聂荣许从正阳县真阳镇丁庄村张楼组张某某粮油收购部收购张某某家价值9万元多元的花生米,至2013年5月底,聂荣许在收到其所卖掉张某某家的花生米货款后逃匿,一直未将该笔货款归还张某某。

2、诈骗罪

2011年8月份,被告人聂荣许虚构其需要归还银行贷款为由,骗走汝南县常兴乡老湾村张庄村民王某某现金5万元后逃匿。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聂荣许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聂荣许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聂荣许辩称:1、我拉寇某某的花生米,打的有欠条、有身份证,己还了6万元;2、张某某的货款我还给李素红了;3、王某某和我一直有联系,我借王某某的钱有借条。因此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1、合同诈骗罪

(1)2013年5月11日,被告人聂荣许从正阳县汝南埠镇被害人寇某某粮油收购部拉走价值257500元的花生米,并承诺三天后付货款。三天后,被告人聂荣许未将该货款付给寇某某,后被害人寇某某多次找其催要货款未果。2013年5月底,被告人聂荣许在收到其所卖掉寇某某的花生米全部货款351077元(含张某某的货款)后,仍未归还寇某某货款,直至2013年7月上旬,在被害人寇某某的多次催要下,被告人聂荣许归还给被害人寇某某货款60000元,剩余货款被告人聂荣许向被害人寇某某打了一个欠条,仍拖欠货款206000元(含利息10000元)并书写还款计划一份,承诺11月15日前归还全部货款,之后被害人寇某某多次找被告人聂荣许催要货款,至今被告人聂荣许未归还货款,且逃匿致使寇某某无法找到被告人聂荣许。

(2)2013年5月11日,被告人聂荣许从正阳县真阳镇丁庄村张楼组被害人张某某粮油收购部拉走价值93422元的花生米,配够一车货,被告人聂荣许将花生米卖掉,并收到全部货款,但是被害人张某某多次找被告人聂荣许催要货款,至今被告人聂荣许未归还货款,且打电话无法接通,后被告人聂荣许逃匿。

2、诈骗罪

2011年8月20日,被告人聂荣许虚构其需要归还银行贷款为由,向汝南县常兴乡老湾村张庄村民被害人王某某借现金5万元,承诺2011年11月20日归还,被害人王某某长期找被告人聂荣许追要,被告人聂荣许不接被害人王某某的电话,被害人王某某到被告人聂荣许家里也找不到被告人,后被告人聂荣许逃匿。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聂荣许,男,出生于1969年8月20日,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聂荣许在所居住的辖区暂未发现违法犯罪前科。

(3)到案证明:正阳县公安局民警证实被告人聂荣许系在西安火车站被抓获到案。

(4)新野县工商局证明:证实被告人聂荣许于2010年11月3日注册经营花生收购工商执照,后该执照于2012年11月12日被注销。

(5)新野县国家税务局、新野县国家税务局沙堰税务分局证明:证实被告人聂荣许于2009年至今没有在当地进行国家税务申报纳税记录。

(6)新野县地方税务局沙堰中心税务所证明:证实被告人聂荣许于2011年至今没有在当地进行地方税务申报纳税记录。

(7)新野县沙堰镇派出所、新野县沙堰镇贺庄村委证明:证实被告人聂荣许在案发后逃匿,不在家中。

(8)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聂荣许于2014年10月7日至2014年10月12日被羁押在西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9)欠条三份:证实被告人聂荣许2013年5月11日欠寇某某现金206000元;2013年5月11日欠张某某货款93422元;2011年8月20日欠王某某现金50000元

(10)陈某某付款证明:证实陈某某收到聂荣许花生米价值351077元,分三批将货款己付清。

(11)2014年5月23日新野县公安局沙堰派出所、新野县沙堰镇贺庄村委会证明:均证实聂荣许外出不在家中。

2、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我认识河南省新野县沙堰镇贺庄村贺庄的聂荣许。在2013年5月份,我收购过聂荣许卖给我的一车花生米,我收购了这车花生米之后,李满园给我打电话让我把货款付给聂荣许。李满园把我的手机号给聂荣许,聂荣许给我打电话联系,然后让我把钱打给他,因为我当时没有那么多钱,后来分三次把货款付给聂荣许了,我记得当时聂荣许一直催我要钱,我分别在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两个银行给他付的钱,总共是付给了聂荣许三十多万元钱,具体的数目我记不清了,我当时记的有账。后来我听说聂荣许卖给我的这车花生米是拉正阳县汝南埠镇一个收花生米的和正阳县一个叫张某某的花生米,才配成的一车货,然后拉到广西省南宁市卖给我的。我把货款全部会给聂荣许之后,聂荣许没有把钱给张某某她们,聂荣许骗她们了。当时车费也是我付的。在我买聂荣许的那车花生米的时候,聂荣许没有跟车到南宁市五一粮油收购市场,当时是一个司机自己开车过来的,我印象中是一辆挂着河南省南阳市的车牌的车。

(2)证人孟某某的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