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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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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位国平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10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位国平,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3月29日被东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7日被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10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位国平,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3月29日被东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7日被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3月8日刑满。因本案于2014年12月8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押新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简振,河南良策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监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位国平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位国平及其辩护人简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2年5月22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均已判刑)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08号轿车窜至河南省原阳县城关镇衙前街电业局家属院,撬门入室,将该家属院居民李某甲家中的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一部尼康数码相机及3300余元现金盗走。

二、2012年5月24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08号轿车窜至河南省淇县房产局西边门面楼,撬门入室,将该门面楼居民李某乙家中的一部诺基亚手机、一只玉镯、七盒玉溪烟、一些古币及10元现金盗走。

三、2012年5月25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08号轿车窜至河南省汤阴县人民路房地产商住楼,撬门入室,将该商住楼居民牛某某家中的一块黄金牌、一枚白金戒指、一个金珠、一枚银戒指、一部三星手机、三条香烟及手包盗走。被盗首饰价值人民币3480元。

四、2012年5月25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08号轿车窜至河南省汤阴县人民路房地产商住楼,撬门入室,将该商住楼居民李某丙家中的一条白金项链,三套人民币纪念币盗走。被盗首饰价值人民币980元。

五、2012年5月28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08号轿车窜至河北省广平县广平小学家属院,撬门入室,将该家属院居民杨某甲家中的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项链坠及700元现金盗走。被盗首饰价值人民币5300元。

六、2012年5月28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08号轿车窜至河北省广平县广平小学家属院,撬门入室,将该家属院居民刘某某家中的50元现金盗走。

七、2012年5月29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08号轿车窜至河北省邱县华勤小区,撬门入室,将该小区居民郑某某家中的400元现金盗走。

八、2012年5月29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08号轿车窜至河北省邱县华勤小区,撬门入室,将该小区居民潘某某家中的一部摩托罗拉手机、一枚金戒指、一枚银戒指、一枚金耳钉及40余元现金盗走。被盗首饰价值人民币2600元。

九、2012年5月29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08号轿车窜至河北省威县鑫源小区,撬门入室,将该小区居民侯某某家中的一条黄金手链及一块“解放西藏60周年”纪念手表盗走。经鉴定,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10852元。

十、2012年5月30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08号轿车窜至河北省平乡县东方丽景小区,撬门入室,将该小区居民霍某某家中的4500余元现金盗走。

十一、2012年5月30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08号轿车窜至河北省平乡县东方丽景小区,撬门入室,将该小区居民李某家中的多张老版人民币及2700元现金盗走。

十二、2012年5月30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08号轿车窜至河北省巨鹿县福苑小区,撬门入室,将该小区居民杨某某家中的一枚黄金戒指、一枚钯金戒指及300余元老版人民币盗走。经鉴定,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209元,钯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118元。

十三、2012年5月30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08号轿车窜至河北省巨鹿县福苑小区,撬门入室,将该小区居民王某甲家中的2500元现金盗走。

十四、2012年5月30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08号轿车窜至河北省巨鹿县福苑小区,撬门入室,将该小区居民董某某家中的一条黄金项链及2000元现金盗走。

十五、2012年6月1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08号轿车窜至河北省柏乡县金颐园小区,撬门入室,将该小区居民耿某某家中的4000余元现金盗走。

十六、2012年6月2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08号轿车窜至河北省高邑县宏发小区,撬门入室,将该小区居民曹某某家中的一部华为手机及1500余元现金盗走。经鉴定,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348元。

十七、2012年6月6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08号轿车窜至河北省行唐县人保财险家属院,撬门入室,将该家属院居民郝某某家中的十本集邮册、十二封首日封、一本奥运会电话卡邮票、一块飞亚达手表、四条香烟及1000余元现金盗走。

十八、2012年6月6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08号轿车窜至河北省曲阳县滨河小区,撬门入室,将该小区居民刘某某家中的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枚彩金戒指、一枚白金戒指及1100元现金盗走。被盗首饰价值人民币1300元。

十九、2012年6月6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08号轿车窜至河北省曲阳县滨河小区,撬门入室,将该小区居民甄某某家中的一枚黄金戒指、一只白银手镯及一对青铜如意盗走。被盗首饰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

二十、2012年6月7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08号轿车窜至河北省望都县广播局家属院,撬门入室,将该家属院居民熊某某一对黄金耳环、两枚银戒指、一条香烟及5000元现金盗走。被盗首饰价值人民币800余元。

二十一、2012年6月8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08号轿车窜至河北省高阳县盐业小区,撬门入室,将该小区居民魏某某家中的一台七喜笔记本电脑盗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