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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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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立田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933号 罪犯郑立田,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桐柏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以(2011)宛龙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933号

罪犯郑立田,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桐柏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以(2011)宛龙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郑立田犯受贿罪,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以(2011)南刑二终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1)宛龙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判处郑立田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至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止。宣判后,2011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2012年1月18日入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郑立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至2010年2月期间,被告人在任桐柏县房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高某、杨某等人财物共计8.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罪犯郑立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6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郑立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立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