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信中法刑申字第5号
周时发:
你因周伯华犯容留卖淫罪一案,固始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固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伯华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伯华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信刑终字第2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你向本院提出申诉认为:1、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周伯华的行为不构成容留卖淫罪;2、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剥夺了当事人的辩护权利。请求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4)信刑终字第286号刑事裁定,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固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4)信刑终字第286号刑事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再审立案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