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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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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刑初字第176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3月3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刑初字第176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3月3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汉鑫、袁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4年夏天一天下午,被告人许某某在其西平县权寨镇老温村委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郑某某、许某、温某某吸食冰毒。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某、丁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其家中容留三人吸食毒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苑林林

审 判 员  郭立鹏

人民陪审员  梁东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婷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