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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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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钟兰英容留卖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兰英,女,1950年5月14日出生。因本案,于2015年1月1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蔡县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兰英,女,1950年5月14日出生。因本案,于2015年1月1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以新检刑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兰英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辉、李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兰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0日上午,被告人钟兰英在息县包信街上遇见重庆妇女夏某某,俩人约定夏某某在钟兰英位于新蔡县练村镇练村西街的家中卖淫,每卖淫一次给钟兰英提取10元钱。2015年1月12日上午,夏某某在被告人钟兰英家中先后与二名嫖客发生性关系,在夏某某与第三位嫖客王某某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被新蔡县公安机关查获,钟兰英共收取嫖资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兰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新蔡县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新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夏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新蔡县公安局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兰英无视国家法律,容留妇女从事卖淫,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钟兰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兰英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俊芝

审 判 员  时明生

代理审判员  袁 征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熠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