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娜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遂刑初字第123号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娜某,女,1986年7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佤族,小学肄业,无业,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西盟佤族自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遂刑初字第123号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娜某,女,1986年7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佤族,小学肄业,无业,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西盟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抓获后临时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2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娜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中旬,被告人娜某伙同艾某(已判刑)等人预谋诈骗。后以娜某和驻马店市驿城区诸市乡五里岗村村民任某某结婚为名,骗取任某某现金30000元,后娜某、艾某逃跑。

上述事实,被告人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共同作案人艾某的供述,证人任某、任某某、王某、樊某某等人的证言,遂平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3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娜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应予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娜某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娜某系初犯,且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赃款人民币10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娜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