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案发后,夏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夏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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