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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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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遂刑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文坡,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住平桥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2月18日被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遂刑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文坡,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住平桥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2月18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于2015年3月3日由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坡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阳出庭支持公诉,李文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8日晚上1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文坡酒后窜至遂平县城南新区和幸路与世泽路交叉口附近伺机抢劫,尾随途经此处的被害人郭某某并趁其不备,从后面将郭某某摔倒在地,采取暴力殴打的方式将郭某某的挎包(包内有现金265元)及手机抢走。经鉴定,郭某某被抢手机及挎包的总价值为1361元;郭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5年2月17日晚,被告人李文坡携带帽子、胶带等作案工具在遂平县希望大道寻找作案目标预谋再次抢劫时,被遂平县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抓获。

指控认为,被告人李文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惩处。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

被告人李文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8日晚上1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文坡酒后窜至遂平县城南新区和幸路与世泽路交叉口附近伺机抢劫,尾随途经此处的被害人郭某某并趁其不备,从后面将郭某某摔倒在地,采取暴力殴打的方式将郭某某的挎包(包内有现金265元)及手机抢走。经鉴定,郭某某被抢手机及挎包的总价值为1361元;郭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5年2月17日晚,被告人李文坡携带帽子、胶带等作案工具在遂平县希望大道寻找作案目标预谋再次抢劫时,被遂平县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抓获。现手机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李文坡的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5000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文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郭某某受伤照片2张,遂平县公安局从被告人李文坡身上扣押的其伺机作案所准备的帽子、胶带照片各1张,遂平县公安局拍摄的被害人郭某某被抢手机照片及手机串号照片各一张,李文坡指认现场照片4张,被害人郭某某的诊断证明书一份,被害人郭某某提供的遂平县郑某某手机修理部于2014年9月5日出具的收据1份、手机盒子上的手机信息照片2张及北京商场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出具的销售凭证复印件1份,遂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各1份,抓获证明2份,遂平县公安刑警大队民警从河南省人口信息库打印的被告人李文坡的人口基本信息,遂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遂)鉴(法)临字(2015)020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遂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遂价鉴字(2015)011关于对一部手机和一个挎包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各一份及现场照片6张,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的说明两份,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强行抢走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文坡犯抢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文坡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文坡系初犯,并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物,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李文坡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文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海水

审 判 员  袁 毅

人民陪审员  吕新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艳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