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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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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刑初字第123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2014年12月1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7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2月4日被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刑初字第123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2014年12月1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7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2月4日被西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珍,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开设赌场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及其辩护人刘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初以来,范银立(已判刑)将四台老虎机放置在被告人范某开办的精品店内(该店位于西平县谭店小学南二百米左右路东)。并约定经营老虎机的盈利双方五五分成,范某利用这些赌博机为周边群众赌博提供便利并从中牟取利益。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范某供述,证人证言、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现场图,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学校附近经营的精品店内放置老虎机供他人赌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欣广

审 判 员  苑林林

人民陪审员  梁东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婷婷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