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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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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西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刑初字第113号 公诉机关西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女,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重婚罪,2015年2月2日被西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

河南省西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刑初字第113号

公诉机关西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女,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重婚罪,2015年2月2日被西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士林,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重婚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张士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初至2015年1月,被告人杨某在未与其丈夫耿学曾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居住在西某县柏亭街道办事处黄庄居委会陈某甲家,与陈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某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请依法惩处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欣广

审 判 员  苑林林

人民陪审员  梁东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倩玉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