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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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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刑初字第002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4年8月2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刑初字第002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4年8月2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康永军,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娜、袁方、申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某及其辩护人康永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012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康某某明知从陌生的烟贩手中购买是假烟的情况下,又将假烟销售给二郎乡邮局南鑫鑫超市、盆尧乡罗阁村委新生活超市、谭店乡关桥街先锋超市、谭店桂河村富良超市、谭店乡祁庄当街的群立超市、谭店乡大武庄腾飞超市。经评估,被告人康某某销售假烟价值115750元。

2014年1月份,西平县烟草局稽查大队工作人员在康某某家当场查获黄山、红旗渠、帝豪等假烟。经评估,涉案各种品牌假烟共计价值达2430元。

(二)开设赌场罪

2014年7月份至8月份期间,康某某伙同康某(另案处理)多次在康某家中组织人员推饼赌博,康某某为使自己在赌博中盈利,积极为赌场提供赌博工具,联系参赌人员,累计达20人次以上。

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杨某某、闫某某、祁某某、李某某、武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评估意见、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康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康某某提出以下辩解:1、公诉机关指控其销售假烟数量高于实际销售数量;2、赌具是康某放在其家中的,其在2014年7、8月份在康某家参赌两次,仅于2014年8月19日邀人参赌。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经营

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康某某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卷烟经营行为,并将其购买的假冒伪劣卷烟批量销售给二郎乡邵某某经营的“鑫鑫超市”、盆尧乡罗阁村委杨某某经营的“新农村生活超市”、谭店乡祁庄村委祁某某经营的“群立生活超市”、谭店乡关桥村李某某经营的“先锋超市”、谭店乡桂河村委闫某某经营的“富良生活超市”、谭店乡大武庄武某某经营的“腾飞超市”。康某某累计销售卷烟逾20万支,非法营利约4930元。

2014年1月15日,西平县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工作人员在康某某家查获黄山、红旗渠、帝豪等品牌假烟。经评估,查获假烟价值共计243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康某某供述与辩解:其未经过工商局与烟草局的许可,便从事卷烟买卖。其从2013年9月份开始贩卖假烟,其给谭店关桥街的先锋超市送了约70条假红旗渠烟,给谭店桂河村委的富良超市送了约200条假红旗渠烟,给谭店祁庄的群立生活超市送了约60条假红旗渠和60条假散花的,给谭店大武庄腾飞超市送了约70条假红旗渠的,给二郎街邵某某的鑫鑫超市送了约120条假红旗渠和80条假散花的,给盆尧乡罗阁村委的新生活超市送了约300条假红旗渠、150条假散花、25条假帝豪的。每条假红旗渠的进价是35元,售价是40元;每条假散花烟的进价是18元,售价是20元;每条假帝豪烟的进价是60元,售价是70元。

2、证人邵某某的证言:其在二郎街经营有“鑫鑫超市”,2013年8、9月份开始从康某某那里买假烟,是假红旗渠与假散花的,其销售假烟时也是整条卖的。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其在谭店乡关桥村经营有“先锋超市”,从2013年7、8月份开始销售假红旗渠的,是一个年轻孩开车给其送的假烟。

4、证人祁某某的证言:其在谭店乡祁庄经营“群立生活超市”,2013年秋收时,一个年轻孩开着别克车到其超市送假烟,其就开始销售假烟。

5、证人武某某的证言:其在谭店乡大武庄经营“腾飞超市”,2013年7、8月份,给其送老村长酒的年轻孩开始给其送假烟,记不清一共送过多少次。

6、证人闫某某的证言:其在桂河村委经营“富良生活超市”,卖些烟酒,给其送酒的一个年轻孩也给其送假烟,一直送到2014年6月份。

7、证人巩某某的证言:其是闫某某的妻子,其证言内容与闫某某证言内容一致。

8、证人杨某某的证言:2013年8月份,其开始在其经营的“新农村生活超市”里卖康某某的假烟,都是假红旗渠与假散花的,因为农村办事的多,所以卖的多些。

9、证人康某的证言:其知道康某某干贩卖假烟的生意有一两年了,给好多超市整件的送假烟。

10、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某、闫某某、武某某、祁某某对康某某进行辨认,指出康某某系向他们销售假烟的人。

11、扣押物品清单:二郎派出所民警于2014年8月21日从邵某某处扣押假散花烟2条、假红旗渠烟1条。

1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先行登记决定书、鉴别检验报告:西平县烟草局于2014年8月25日在杨某某处查获疑似假红旗渠(银河之光)2条,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该2条卷烟系假冒伪劣卷烟。

15、西平县烟草局现场笔录、照片、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涉案物品核价表、鉴别检验报告、价格评估意见:证实西平县烟草局于2014年1月15日在康某某处查获红旗渠(银河之光)15条+2盒、一品黄山5条、帝豪7条、红塔山2条、雄狮2条、白沙2条、软盒红双喜6条、红旗渠天行健1条,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均为假冒伪劣卷烟。经评估,该批涉案假烟价值2430元。

(二)开设赌场罪

2014年8月19日下午及晚上,康某、康某某将赌具分别搬至康某丙家、康某家,并召集刘某、王某、康某乙、康永恒等人在康某丙家、康某家进行“推牌九”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康某某供述与辩解:康某开场需要赌具,原来杜红伟和康某几个人开设赌场时用过的麻将牌和桌子、吊灯在其家放,其就让他们用了,其也帮忙喊些玩牌的人,其也参与赌博,目的是赢点钱,康某没有给其分过抽头的钱。

2、证人康某的证言:在其家开的赌场是康某某组织的,也算其与康某某合伙弄的小赌场,赌博用的桌子、灯和麻将都是康某某提供的,赌博的人是康某某联系的。康某某想为了开设赌场从中赢多些钱,对其说在其家开个“推饼场”进行赌博,其也想着挣点钱,就同意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