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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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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刑初字第00075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69年3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3月1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刑初字第00075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69年3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3月1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贪污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晓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8月份,被告人李某利用其担任商丘市郊区供电公司某某供电所所长的职务便利,私自对某某乡养鱼户杨某某偷电行为进行罚款,并将罚款人民币8000元未予上缴,占为己有;2014年7、8月份,被告人李某利用其担任商丘市郊区供电公司某某供电所所长的职务便利,私自将2013年某某乡供电所从郊区供电公司领取的一台配电盘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卖给某某乡养鱼户杨某某,李某将10000元占为己有。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贪污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7、8月份,被告人李某利用其担任商丘市郊区供电公司某某供电所所长的职务便利,私自对某某乡养鱼户杨某某的偷电行为进行罚款,并将罚款人民币8000元占为己有。案发后,赃款追回。

2、2014年7、8月份,被告人李某利用其担任商丘市郊区供电公司某某供电所所长的职务便利,私自将2013年某某乡供电所从郊区供电公司领取的一台配电盘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卖给某某乡养鱼户杨某某,李某将该10000元占为己有。案发后,赃款追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某供述。我于2011年10月任梁园区某某供电所所长,2015年元月调回商丘市郊区供电局公司工作至今。2013年7、8月份的时候,因为某某养鱼户杨某某家的用电异常,我安排线损员秦某某去杨某某家巡查。秦某某当场抓住杨某某窃电,杨某某就托了熟人说情,我和秦某某商量后根据杨某某家那一路线的偷电时间和用电量,决定对杨某某处罚8000元。杨某某分两次把钱交给秦某某,每次4000元,这8000元秦某某都给我了。罚的这8000元秦某某没有给杨某某打条,我也没有给秦某某打条,这8000元我自己花啦。

2014年7、8月份,杨某某家由于用电量高、负荷大,配电盘烧了,就让我帮他买一个配电盘。我考虑当时站里有一个配电盘,是我2013年从局里面领过来的,在某某电管站仓库放着,就准备把这个配电盘私自卖给杨某某。我跟杨某某商量的是连配电盘带施工费按15000元卖给他,其中配电盘是10000元,电工安装的费用是5000元。杨某某在拉配电盘之前在我办公室给了我10000元,当时我没给他打条,剩下的5000元甘文起说他拿走当了施工费。杨某某给的10000元我自己花了。我这样做不对,现在非常后悔。

证人杨某某证言。我现在在某某乡养鱼。我家鱼塘的配电盘是在2014年11月份左右,我主动找的李某花了15000元买的,先在李某办公室给了他10000元,过几天两三个电工帮我在供电所仓库里抬了一个配电盘让我拉走了,安装好配电盘后我给了一个电工5000元。安装后约十多天,李某打电话说局里在查配电盘的事,让我赶紧把配电盘卸掉让他拉走,我不同意,李某就让我把配电盘卸下来放好,用漆把标志刷掉,我这才同意了。没几天李某让人帮我把配电盘卸下来,让我自己放起来了;大概是2013年7、8月份,因为我私自动了下电表上的一根线,某某供电站的秦某某就说我偷电了,我求了他半天,才说好罚10000元。我分两次给了秦某某8000元,后来我装变压器的时候秦某某说上次的罚款还欠2000元,少了这2000元不给我安装,我多次求秦某某,秦某某让我给安装变压器的电工700元这个事才算完,这样我总共交了8700元罚款。

证人秦某某证言。我于2011年11月份至今担任郊区供电公司某某供电所线损员,主要负责某某乡的高压线损、电路维修、维护线路。按照电力部门的规定,偷电行为应该由局执法部门来处罚,我们所没有处罚权,只有追加电量的权力。2013年夏天的一天早上,我在所里值班,看电脑时发现杨某某的表计不正常,就怀疑他窃电了。我去找杨某某,他向我求情,并认罚10000元,我想想没外人就同意了。他当时先给了我4000元,我把这件事给所长李某汇报了,李某让罚够10000元再一起交给他。过了两个月,我去找杨某某要罚款,他又给了我4000元。这8000元我都交给李某了。

证人甘某某证言。我是商丘郊区供电公司某某乡供电所配电班成员。2014年年底,站长李某让我找几个人给杨某某换个变压器并安个配电盘,把5000元的安装费用收回来,并说我们干活的工钱、饭钱、买料的钱都从这5000元里面出。第二天,杨某某骑三轮车到所里拉的配电盘,我带了韩某、刘某某、周某某、秦某某,沈某某去给杨某某安装变压器、配电盘。杨某某给了我5000元的现金,我用这5000元买了材料,加上六个人两天的饭钱和工钱,这5000元花完了。这个事我给李某说了,李某也没说什么。

证人沈某某证言。我是某某乡供电所安全员,平时负责生产的安全,管理生产资料的领取和发放。2014年10月份,甘某某领着杨某某、韩某、刘某某到站里找我拉配电盘,说是站长让拉的,我和站长李某联系,李某说让他们拉走吧,我就让他们拉走了。杨某某他们从仓库拉走配电盘的时候没有记录,因为这个配电盘是安装剩下的,在入库的时候都没有入库单,所以出库也没有出库单。配电盘不允许买卖,这是局里面配的,只能公用,所里没权处理。按照电力部门规定,变压器和配电盘的费用应该由供电公司收,我们供电所只收取工时费。

证人吴某某证言。我是商丘市郊区供电公司副总经理兼梁园分局局长,主要负责管理商丘市郊区的农用电。基层供电所也可以对窃电行为进行处罚,但是对窃电的行为应当上报郊区供电公司,处罚的罚款应当上缴郊区供电公司,由供电公司弥补基层供电所的线损,基层供电所没有权利把窃电的罚款自行弥补线损。

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物证拍照及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职务证明、商丘市郊区供电公司物资供应中心证明、单据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已经庭审示证、质证,并查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