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少刑初字第00055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博,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博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亚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份,被告人李博在中国银行商丘分行八一路支行申请办理白金信用卡,透支人民币73.668747万元;2008年6月份被告人李博在招商银行用其父亲李某某的身份证申请办理信用卡,透支人民币5.008214万元和美金175.63元(换算成人民币为1081.2661元);2012年5月份,被告人李博在农业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透支人民币4.963998万元;被告人李博在建设银行使用自己身份证和偷用其父亲李某某身份证办理信用卡透支人民币9.129666万元和美金16.21元(换算成人民币为99.898988元);被告人李博在民生银行办理信用卡透支人民币7.957986万元;被告人李博在光大银行使用自己身份证和偷用其父亲李某某身份证办理信用卡透支人民币8.864105万元;被告人李博在工商银行使用自己身份证和偷用其父亲李某某身份证办理信用卡透支人民币8.864105万元。被告人李博在中信银行办理信用卡透支人民币1.187195万元;被告人李博在交通银行办理信用卡透支人民币5.514572万元。 被告人李博在以上九家银行共办理18张信用卡,共透支人民币139.22478万元和美金191.84元(换算成人民币为1181.16509元),其透支后进行挥霍,经发卡银行催收后无能力偿还,于2014年9月25日到商丘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博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系自首,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博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份,被告人李博在中国银行商丘分行八一路支行申请办理白金信用卡,透支人民币73.668747万元;2008年6月份被告人李博在招商银行用其父亲李某某的身份证申请办理信用卡,透支人民币5.008214万元和美金175.63元(换算成人民币为1081.2661元);2012年5月份,被告人李博在农业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透支人民币4.963998万元;被告人李博在建设银行使用自己身份证和偷用其父亲李某某身份证办理信用卡透支人民币9.129666万元和美金16.21元(换算成人民币为99.898988元);被告人李博在民生银行办理信用卡透支人民币7.957986万元;被告人李博在光大银行使用自己身份证和偷用其父亲李某某身份证办理信用卡透支人民币8.864105万元;被告人李博在工商银行使用自己身份证和偷用其父亲李某某身份证办理信用卡透支人民币8.864105万元。被告人李博在中信银行办理信用卡透支人民币1.187195万元;被告人李博在交通银行办理信用卡透支人民币5.514572万元。 被告人李博在以上九家银行共办理18张信用卡,共透支人民币139.22478万元和美金191.84元(换算成人民币为1181.16509元),其透支后进行挥霍,经发卡银行催收后无能力偿还,于2014年9月25日到商丘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李博供述。我在郑州铁路局郑州机务段商丘运用车间工作,2013年4月份的时候,我通过高某某认识了陈某某,高某某给我说:“陈某某能办理中国银行可以透支大额度的信用卡,”并先让我到中行银行商丘分行的营业网点办理一个储蓄卡,储蓄卡办理好之后,高某某和陈某某拿出200万元存入我的账户三个月,就要求以我个人名义申请办理可透支额度较大的银行信用卡,等到2013年7月24日以我个人名义申请办理可透支额度较大的银行信用卡成功办理后,陈某某把我前期在中国银行办理的储蓄卡上的200万元取走,重新办理的信用卡寄到他们指定的地址,之后他们再将这张以我名义办理的信用卡通过李某某的POS机套取现金15万元交给了陈某某。这15万元陈某某拿走后,高某某又给我说:“要不要把剩下的钱也套取了?”由于我本人不懂法律,虚荣心较强,就按照高某某他们的安排,又通过李某某的POS机套取人民币30万元,这30万元我还了在其他银行办理的信用卡的透支费用,就这样一直的重复进行还款、套现。三个月之后,高某某给我说:“你的这个信用卡可以做临时增加透支额度的调整,我就给中国银行的客服打电话进行了临调,把原来的透支额度有50万元调整到75万元,调整之后,又把新调整增加的额度进行了套现。我在中国银行商丘分行八一路支行办理的这张信用卡,透支了大概有98万元左右,其中包括本金、利息和滞纳金,具体的详细数字,我记不清楚,以银行出具的消费信息为准。我所透支的钱一部分被我挥霍掉了,还有一部分是还高某某和李某某的手续费了。在申请办理信用卡的时候,陈某某要求我填写了天一陶瓷有限公司经理这个职务,他说要不这样填写,这样的卡就办不下来。 除了这张信用卡外,我分别在中国光大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办理过信用卡,还偷拿我父亲的身份证分别在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以我父亲的名义申请办理了信用卡进行透支,这些都是我透支的,具体透支多少钱,我记不清了,以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为准。 二、证人证言。 1、张某某证言。我现任中国银行商丘分行卡部主任,李博于2013年7月24日在我行八一路支行成功申请办理信用卡后透支73.3668747万元,经我行多次催要,拒不归还,并改变联系方式后逃逸。当时李博在申请办理信用卡时,任商丘市天一陶瓷有限公司经理,天一陶瓷属于规模较大的建材经销商,自2012年开始成为我行的财富客户,累计购买我行基金达300万元,累计购买贵金属达到30万元左右,我行认为该客户条件较好,收入稳定,为其办理信用卡,能为我行带来一定的中间业务收入,根据我行办理信用卡的要求,给其办理了信用卡。 2、赵某甲证言。我现在中国银行商丘分行八一路支行任行长职务,其证言内容与张某某证言相一致。 3、证人李某某证言。我叫李某某,是李博的父亲,在郑州铁路局郑州机务段商丘运用车间工作,2014年的9月份李博投案自首之前才告诉我,他偷用我的身份证,在我单位开了我的工资证明,去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具体在哪个银行办理的,办理了几张银行卡我都不知道,现在招商银行于2014年10月9日,建设银行于2014年11月12日给我分别寄来了报案催告函和律师函,我现在才知道在招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办理的有信用卡,李博在投案之前还给我说了分别在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办理了可透支的信用卡,自己没有还款,这些卡都是李博办理的,我不知道情况,我也不知道他把钱都用到什么地方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