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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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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166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乳名:张鸡),男,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文盲,农民,住永城市。2014年7月25日因诈骗被永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500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166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乳名:张鸡),男,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文盲,农民,住永城市。2014年7月25日因诈骗被永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500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新杰,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韩新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9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骑摩托车窜至永城市新桥乡交警中队北侧大桥处,遇见取钱返家的巢某某(1948年5月25日)、刘某某(1948年8月4日出生)夫妇,张某某以熟人打招呼骗取巢某某夫妇的信任,又以欠巢某某的儿子钱为由,掏出100元为诱饵,骗刘某某拿出钱包找零钱,在刘某某拿出600元现金让其看自己没有零钱时,张某某乘机将刘某某手中的600元现金抢走,准备逃跑时被刘某某、巢某某抓住。张某某为逃脱,将抢的钱撒在地上,并用头顶巢某某胸部,拳头朝巢某某胸部殴打,致巢某某裤子扯烂、右手中指刮破出血。后张某某被路过的行人巢自立等人控制交给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的证据有: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巢某某、刘某某陈述;3、证人巢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及被害人照片;5、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抢夺他人财物时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有异议,认为自己夺钱是事实,没有使用暴力。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小,没有主动采取暴力行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9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骑摩托车窜至永城市新桥乡交警中队北侧大桥处,遇见取钱返家的巢某某(1948年5月25日出生)、刘某某(1948年8月4日出生)夫妇,张某某以熟人打招呼骗取巢某某夫妇的信任,又以欠巢某某之子钱为由,掏出100元钱为诱饵,骗刘某某拿出钱包掏出600元现金让其看自己没有零钱时,张某某乘机将刘某某手中的600元现金抢走,准备逃跑时被刘某某、巢某某抓住。张某某为逃脱,将抢的钱撒在地上,并用头顶巢某某胸部,用拳头朝巢某某胸部殴打,致巢某某裤子扯烂、右手中指刮破出血。后张某某被路过的行人巢某某等人控制交给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经法庭宣读、出示证据,有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12月9日7点多,自己骑摩托车去新桥街上看腰,到新桥交警队北边大桥时,碰见一妇女骑电动三轮车拉一个老头,便说:“表叔你干啥去”,老头说你认错人了。老头下了三轮车,妇女就说:“我们去新桥领养老保险金,领600元钱,你帮我看看钱是真是假”,其说:“好”,她从电瓶车座下面拿出600元钱,其把钱接过来,钱掉在地上两张,那老头抓住其胳膊说其抢他的钱,自己的手一抖这400元钱也掉地上了,连其摩托车也摔倒了地上,老头的媳妇从地上把这600元钱拾起来,其从口袋里掏出140元钱,老头把自己的140元钱抢走了,老两口还是说自己抢他们的钱了,后来庄上的人就围过来,几个人还打自己,围观的人打电话报警了。

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今天8点左右其和丈夫巢某某去新桥信用社取600块钱,到永登高速高架桥上面,一辆摩托车停我们电动三轮车左边,那人叫其丈夫表叔,还说欠其儿子几十块钱,他非得要给,自己没有零钱,他说你拿出钱包我看看,其从座底下拿出钱包,拿出刚取的600块钱,那人伸手夺自己的钱,其去抓那人的胳膊,他把钱撒在地上,自己一手拾钱,一手抓他的胳膊,其丈夫在后面拽住他的摩托车,摩托车向后倒了,其松开他的胳膊,丈夫在后边抓住那人的腰带,那人左甩右甩没把其丈夫甩掉,那人用头撞其丈夫的前胸,又用拳头朝其丈夫胸口打几拳,把其丈夫甩倒在地上,几个过路人帮忙把那人摁倒,打的110,那人被带到新桥派出所。

3、被害人巢某某的陈述;今天8点左右,其爱人刘某某骑电动三轮车带自己到新桥信用社取钱,取600元钱,回家行驶路过新桥交警中队大桥时,有个骑摩托车的男子自南向北,在其三轮车左边停下了,那男子问:“上哪去,你不认识我了,我是你儿媳庄上的”,那男子还说欠自己儿子几十块钱,把钱给你吧,其爱人就说“几十块钱不要了”,那男子掏出一张100元的钱,硬递给其爱人刘某某,刘某某说:“没有零钱”,刘某某拿出钱包里的600元钱让他看,那男子一把抢去了,想骑摩托车跑,自己一把抓住他摩托车货架,他的摩托车倒了,那人起来想跑,其拽着他的腰带,他要给自己磕头,用头顶其的前胸,这时,自己和其爱人就呼救“抢劫了,抢劫了”,那男子看喊人了,用拳头往其胸口打,那男子把钱给扔了,后来过路人把他控制住了。

4、证人巢某甲证言;今天上午8点多的时候,其骑电动车去新桥赶集,到新桥高速大桥上,看到俺庄的巢某某用手拽一个50多岁的男子衣服,不让他走,那男子用拳头朝巢某某胸口上打几拳,巢某某的爱人在拾地上的钱,旁边有一辆红色大架摩托车倒在大桥上,巢某某就喊“抢钱的”,其下了电动车就跑过去,到地方其抓住那个抢钱人的衣领,那男子还说“俺爹,你放了我吧”,这时,从高速大桥由南向北来一辆面包车停下来,那男子用头往巢某某胸口上撞,从车上下来2名30多岁的男子,自己说是抢钱的,他俩也抓住这个男子,没大会,从北边来辆警车,把抢钱的人带上警车。

5、证人张某某、刘某某证言;证言内容基本与证人巢自立一致。

6、证人巢某乙证言;今天8点多钟其从家骑电动车去冯庄工地干活,到交警中队北边的大桥时,有很多人,一辆摩托车倒在桥上,是其哥巢某某的钱被抢了,抢钱的人被几个人拽着,其哥说被抢钱的人打几拳,不知道是谁报的警,一会民警赶到,把那抢钱的人带走了。

7、被告人张某某、被害人巢某某、刘某某人口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014年7月25日因诈骗被永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500元。案发当日新桥派出所接警后民警刘怀政、宋强3分钟后赶赴现场,看到很多群众在控制张某某。

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被害人巢某某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状况。以及被害人巢某某因阻拦被告人张某某逃跑裤子被撕裂,右手中指被刮破出血。

9、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交易清单及调取通知书、调取清单及发还清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