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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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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等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二终字第00103号 原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2014年3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二终字第00103号

原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某某,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2014年3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现俊,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女,1978年8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2014年3月21日因涉嫌诈犯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郑某某,女,1985年4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2014年3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姜某某,女,1969年4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2014年3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苑某某,女,1981年3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2014年3月21日因涉嫌诈犯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董某某,男,1962年8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界首市,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安徽省界首市,2014年3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姜某某、郑某某、苑某某、董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遂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均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遂平县人民法院(2015)遂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遂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新华

审 判 员  王建峰

代理审判员  赵全贵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姜 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