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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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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图河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驻刑二初字第0003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图河,曾用名黄尿,男,1967年5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1年10月31日被批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驻刑二初字第0003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图河,曾用名黄尿,男,1967年5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1年10月31日被批准逮捕(在逃),2014年5月15日被抓获,同年5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冯鹏,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公诉刑诉(201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图河犯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娟、陈发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图河及其辩护人冯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1998年9月7日24时许,被告人黄图河伙同孙贵山、王某某、方勇(三人已判刑)等人预谋后,先由黄图河、孙贵山、王某某、鲁营(已判刑)在北京市海淀区龚村将于建中停放在门口一辆蓝色北京牌130卡车盗走。后开至晋元庄,与在此等候的杨生建、张伟、顾永刚(均已判刑)等共计11人,携带破坏钳开车行至海淀区四季青乡海青公司换气站,在附近各找一根树棍,翻墙入院,将值班室内一男青年殴打捆绑后,用破坏钳铰断院大门及仓库大门,抢走氧气瓶、乙炔瓶若干及值班室内兰盾牌保险柜一个。后由孙某某押车到河北销赃,得赃款14000元。经评估,卡车价值16800元,氧气瓶及乙炔瓶价值35400元,保险柜价值600元。

2.1998年10月27日1时许,被告人黄图河伙同孙贵山、方勇预谋后持刀窜至北京市石景山区晋元庄粮食储备库,强行进入值班室,因被害人李某某(值班员)反抗,孙、方即持刀对李的身体乱捅,三人遂又用电线将李的双手反捆,抢走21寸、17寸牡丹牌彩电各一部及50米铜芯380伏动力电缆线。李某某死亡,经法医鉴定,系被锐器自左侧刺入胸部,导致左胸壁创,左肺破裂,因血气胸合并急性休克而死亡。经评估,电缆线价值2500元,两部彩电价值80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提供的证据有: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记录,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图河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提请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黄图河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黄图河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辩护人冯鹏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黄图河对同案犯孙贵山、方勇致死被害人不知情,被害人的死亡出乎黄图河意料,故不应对此后果承担责任。黄图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建议对黄图河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1998年10月27日1时许,被告人黄图河伙同孙贵山、方勇预谋后,持刀窜至北京市西南郊粮食仓库租用的石景山苹果园晋元庄金属材料库,强行进入值班室,因值班人员李某某(被害人,男,殁年36岁)反抗,孙贵山、方勇即持刀对李某某的身体乱捅,又用电线反绑李的双手,致李某某死亡,抢走牡丹牌彩电二部及铜芯380伏动力电缆线50米,总价值2580元。经鉴定,李某某系被锐器(匕首类)自左侧刺入胸部,导致左胸壁贯通创、左肺破裂致血气胸合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腹部刺创导致的急性腹膜炎及失血为辅助死因。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受案登记表、证人杨正选证言显示、证实:1998年10月27日上午,住在晋元庄金属材料库院内的杨正选发现该库值班室内床上有很多血,值班人员李某某在地上躺着。遂报警。

2.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石景山苹果园晋元庄金属材料库值班室门玻璃破碎;室内地面倒卧一男性尸体,双手被电线反绑,腹部左侧有一刀口,肠外露,全身大量血迹,尸体上覆盖被褥三条,均沾附大量血迹;地面大量血迹;写字台抽屉呈半开状;冰柜柜门有少量血迹;床上被褥凌乱、有血迹。值班室套间东墙外2.5米处一电缆盘上的电缆被切断,近处放置一把菜刀。

3.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照片证实:

(1)尸表检验:左胸部第六肋内侧一纵行长2.9厘米创口;腹部左侧一纵行长3.6厘米创口,小肠自创口膨出;脐下一纵行长3.3厘米创口,小肠自创口膨出,创口创缘整齐,创角锐。背、胸、双肘、脐、双膝关节等部位多处擦、挫伤。双手被绳索捆绑于体背侧,双腕皮肤有数条绳索压痕。

(2)解剖检验:左侧胸部第五肋间肌及第六肋软骨一纵行长5.4厘米贯通创口;左肺上叶边缘一裂创,下叶自膈面向后有一创口;膈于左侧顶部有一裂创;小肠有多处创口。

4.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制作的提取血衣记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证实:1998年10月29日,公安人员针对“10.27”抢劫杀人案进行走访摸底时,在晋元庄村南口菜地仓库门前一块木板下发现四件带血衣服。经被告人黄图河的同乡方德明、孙某某、同案犯孙贵山辨认,其中三件为黄图河作案时所穿。

5.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工作记录、协查通报显示:确定孙贵山、黄图河、方勇为抢劫杀人的犯罪嫌疑人。

6.证人段某某证明:1998年10月26日夜,其单位值班员李某某在值班室内被人杀死,值班室内两台黑色牡丹牌彩电和50米黑胶皮铜芯380伏动力电缆线被抢走。

7.证人支某某、张某某证明:听方勇说,1998年前后在北京打工时,他和黄图河等三人在北京石景山区持刀抢劫,捅看门人两刀,看门人在地上躺着吆喝,就用被子盖住了。

8.同案犯孙贵山供述:1998年农历八九月份的一天,黄图河提出去晋元庄附近一个以前销售钢材的仓库偷电视机和电缆线,并说他已踩好点,一男子在仓库值班。凌晨1时许,其和方勇各拿一把刀,与黄图河一起到仓库,先翻过铁栏杆门,方勇把门玻璃跺碎钻进值班室,值班员过来打方勇,其钻进去和方勇一起打那人,两人分别用胳膊勒住那男的脖子并用刀朝身上乱捅。这时黄图河进来,其三人把那人摁倒地上,黄图河用一根电线把那人双手反捆,那人在地上踢蹬,肠子露出来,其拿被子给那人盖住。其三人把值班室内两台彩电及门口电缆线抢走。电缆线卖1000元。后发现衣服上沾有血,黄图河将他和方勇换下的衣服扔掉。当天作案前,其和黄图河、方勇、孙某某等人在其兄孙贵强家吃饭、喝酒。

9.证人孙某某、杨某某证明:1998年大概十月底的一天,其二人和孙贵山、黄图河、方勇等人在北京晋元庄孙贵山的哥家吃饭、喝酒中间,孙贵山、黄图河提出夜里去晋元庄仓库偷钢材,刀备好了。其二人没去。次日听说晋元庄仓库看门的人被杀。黄图河承认是他和孙贵山、方勇干的。

证人王某某证明:听孙贵山说,他和黄图河、方勇在海淀区一钢材公司院内杀一个人。

10.同案犯方勇供述:其和孙贵山、黄图河、孙某某等人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孙付山的哥家吃饭、喝酒时,孙贵山提出去抢前几天看的里面放有电缆线的一个厂房,因厂房有人看门,得备刀防身。其当晚没有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