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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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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销售侵权复制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二终字第00011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河南省西平县,住西平县。因涉嫌犯销售侵权复制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二终字第00011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河南省西平县,住西平县。因涉嫌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于2013年5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万俊,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某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驿刑初字第52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万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王某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刑初字第52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驿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段桂东

审 判 员  王建峰

代理审判员  赵全贵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