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A,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景红伟,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某,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曾因犯侵占罪于2008年11月27日被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2月1日减刑刑满释放。 辩护人李鹏伟,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代有继,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牛某某,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 辩护人张桂玲,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牛某某、王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A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某A的诉讼代理人景红伟,被告人于某及其辩护人李鹏伟、诉讼代理人代有继,被告人牛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桂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底开始,被告人牛某某长期在济源市承留镇辖区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聚众赌博,牛某某从中抽头渔利,每次抽头一万余元。2014年8月2日下午,被告人牛某某与王某某合伙开设赌场,组织人员到济源市承留镇金利铅厂西南边的山坡上赌博并从中渔利,参赌时王某A与王某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于某持刀将王某A右臂、左手砍伤。经鉴定,王某A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当天赌场抽头数额六千余元。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牛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提请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A诉称,被告人于某的犯罪行为致其右臂、左手受伤致残,被诊断为双上肢刀砍伤、掌骨骨折等11处严重伤情及其他伤情,给其经济及精神上带来巨大损失,应从严惩处;被告人牛某某、王某某作为赌场组织者,应和被告人于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并请求判令三被告人共同赔偿其医疗费38630.46元、误工费22359元、护理费60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10800元、交通费1500元以及伤残赔偿金243913.5元,共计323300.96元,后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300000元。 被告人于某辩称因被王某A辱骂,其拿刀背砍王某A,王某A用手抓刀造成误伤,其没有伤害王某A的故意;附带民事部分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王某某安排其看赌场,其和赌场形成雇佣关系,应和赌场的牛某某、王某某等股东共同赔偿王某A损失。 被告人于某的辩护人认为,王某A是赌场参与人之一,当天醉酒闹事,辱骂于某继而引起争执,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被害人的多处伤情,可能有蹭伤或误伤,不可能全部是于某故意砍伤;于某认罪态度较好,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望从轻处罚。于某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害人要求的赔偿数额高,不应支持伤残赔偿金;于某和赌场形成雇佣关系,于某应和赌场的所有股东共同承担对被害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人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赌博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称赌场没有安排于某看场,出于人情,愿意适当赔偿被害人损失。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赌博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害人王某A醉酒闹事受伤,其不应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出于人情,愿意适当赔偿被害人损失。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赌博的罪名无异议,认为王某某赌场股东身份无法确定,没有参与组织赌博的行为,王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建议对王某某免予刑事处罚;附带民事部分,被害人王某A存在重大过错,于某伤害王某A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王某某也不是于某的雇主,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从2014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牛某某长期在济源市承留镇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每次抽头一万余元。2014年8月2日下午,被告人牛某某与王某某合伙开设赌场,组织人员到济源市承留镇金利铅厂西南边的山坡上赌博并从中渔利,被害人王某A参赌时与王某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王某A又与被告人于某发生口角,于某持刀将王某A右臂、左手砍伤,造成王某A左手部开放性骨折并血管神经损伤、右前臂开放伤。经鉴定,王某A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当天赌场抽头数额六千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对牛某某罚没三万元,对王某某罚没二万元。 另查明,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补偿被害人王某A一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A受伤当日在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8月18日出院;2014年10月31日在河南省军区直属医院住院,同年11月4日出院。王某A系城镇居民家庭户口,住院期间由其妻子李亚飞一人陪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2014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王某A的经济损失有:1、医疗费38630.46元;2、误工费为1403.34元;3、护理费为1403.34元;4、营养费为63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30元;6、交通费酌定为1500元,以上共计44197.14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于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8月2日下午18时许,其到牛某某、王某某等人设在济源市思礼镇涧南庄往南的山坡上的赌博场放贷。王某A在赌场上“钓鱼”赢了,按规定赢了赌场上要抽钱,王某某让王某A抽钱,但王某A不让抽还骂了王某某,其就劝王某A不要闹场,王某A不听还再骂,其就从身上拿出刀往王某A跟前去,拿刀乱舞想吓唬吓唬他,乱舞中间刀把王某A的左胳膊划伤,王某A的跟班拿东西打其,其还是拿刀乱舞,王某A夺刀时手被划伤,其就跑了,半路上把刀扔了,第二天打电话时知道王某A手伤的比较重,手指头快掉了。 赌博场前期是牛某某一个人开设的,听说有四五个月了,后来牛某某让王某某入股合伙开设赌场,8月2日是他们合伙的第一天。赌博是推牌九,其不参与赌博,就是放贷,王某A也是放贷的,偶尔也参与赌博。 2、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5月份开始,其设了个赌场,准备有牌九、桌子、凳子等东西,期间在玉阳山、九里沟及南石村的后山上开过,有两三天没开,其余时间一直都开。8月1日,其和张某某、陈某某、王某B、王某某等人闲聊,其给王某某说赌场的人少,想和他一起弄,王某某同意了并说各找个有实力的人入股。其问张某某和陈某某,他们都没同意入股。8月2日,其找好赌博的位置,把牌九、桌子、凳子拉去后就给王某某打电话让他过去,这天的赌场其和王某某各占50%的股份,至于王某某那边找谁入股了其不知道。这天赌场上大概有十几个人在玩,张某某、王某A、王某某以及另外一个人在顶门,王某B在场上抽钱,其和于某坐在一边聊天。后王某A“钓鱼”赢了,王某B就去抽他的钱,王某A不让抽,王某某看到就去王某A手里拿钱。王某A躲了一下并和王某某吵了起来,后于某往王某某身边走去,王某A的两个跟班也站在王某A身边,几个人拉扯到赌场东边去了。后听到于某喊真不想和王某A一样,真不想动手,没多大会儿,其见王某A满身是血被扶着往山下跑。后来听说于某拿刀砍了王某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