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初字第97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成某某,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冯曾用,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4月4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王红梅,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8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红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因被告人李某某欠被告人成某某、赵某某的钱无力偿还,被告人成某某、赵某某、李某某于2014年9月2日经过商量,由成某某联系代还信用卡的李某甲,赵某某开车载李某某到李某甲处,李某某将户名为成某某的信用卡交给李某甲并要求代还2.5万元。李某甲存入0.4万元后又从该卡上刷出0.34万元,确定该信用卡能用后,李某甲又存入2.1万元。此时,赵某某、李某某要求李某甲等一会再刷卡,同时,赵某某通过电话将情况告知成某某,成某某通过手机打客服电话的方式将该卡挂失,致使李某甲无法使用该卡刷钱。案发后,被告人成某某的家属代其退赔3万元,李某甲对成某某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成某某、赵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2.16万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成某某、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其代还信用卡是被成某某、赵某某逼迫的,其不知道成某某挂失信用卡,其认为在时代广场代还信用卡后不能刷卡,成某某会帮其还钱;其知道代还信用卡后应该由其还钱,代还信用卡的人曾找其要钱,也给其打电话,后来其到郑州打工更换了电话号码,其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认为,1、李某甲代还信用卡后不能刷卡取钱是赵某某通知成某某挂失信用卡的行为导致,李某某事先并不知道成某某会将信用卡挂失,李某某并未实施诈骗行为;2、李某某是被成某某、赵某某欺骗、胁迫才代还信用卡,且没有得到任何好处,不具有诈骗的故意;3、在李某甲不能刷卡取钱、李某某又联系不上成某某的情况下,李某某承诺归还李某甲钱,并留下联系方式、家庭住址,李某某因为暂时没有偿还能力,未能尽快还款,后因到郑州打工更换电话号码,致使李某甲与其联系不上,李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综上,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因被告人李某某欠被告人成某某、赵某某的借款无力偿还,2014年9月2日,在济源市商业城成某某的住处,成某某和赵某某商量,由成某某联系信用卡代还款人,李某某拿成某某的信用卡和赵某某一起代还,待信用卡代还款人还钱后,赵某某手机通知成某某,成某某立即将信用卡挂失,再使用补办的信用卡取款,李某某的借款即归还,李某某表示同意。 2014年9月2日上午,被告人成某某给被告人李某某一张其的工商银行信用卡,让李某某和被告人赵某某到济源市天坛办事处北潘村找人代还。代还信用卡的黄向阳查询该卡可以使用后,先代还了0.1万元,结果不能刷卡,李某某便电话联系成某某,成某某到北潘村给黄向阳0.1万元。 2014年9月2日下午,被告人成某某又给被告人李某某一张其的农业银行信用卡,让李某某和被告人赵某某到济源市济水办事处时代广场找人代还。到后,李某某将成某某的信用卡交给代还信用卡的李某甲,并要求代还2.5万元,李某甲存入0.4万元又从该卡上刷出0.34万元,确定该卡可以使用后,李某甲又存入2.1万元,此时赵某某通过手机将存款情况告知成某某,成某某通过手机拨打客服电话的方式将该卡挂失,致使李某甲无法将还款刷出。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成某某的家属代其退赔李某甲3万元,李某甲对成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和赵某某认识后,二人商量借钱给他人,从中赚取利息。李某某借其1.5万元,借赵某某1万元,借钱后长期未还,后来联系不上,再次联系上后,李某某说没钱。2014年9月份的一天,二人让李某某到其位于商业城的家中,让他想办法还钱,不还钱的话,他去哪里二人跟到哪里,当晚赵某某安排李某某住在宏电宾馆。第二天早上,李某某到其家后,赵某某说联系个代还信用卡的人,让李某某拿其的信用卡代还,赵某某跟着去哄代还信用卡的人还钱后先不刷卡取钱,等十分钟再刷,中间赵某某会通过微信通知其,其收到银行还钱的短信后,用手机把信用卡挂失,这样代还信用卡的人不能刷卡取钱,会问李某某要钱,其再用新办的卡把钱取出来,李某某就不再欠二人的钱。其问李某某行不行,李某某表示同意。其拿出一张工商银行卡,先联系了北潘村一个代还信用卡的人,然后赵某某开车和李某某一起去,但二人打电话说代还0.1万元后不能刷卡,其想银行卡可能有问题,就到北潘村给对方0.1万元。当天下午,其又把一张农业银行信用卡给李某某,让他和赵某某一起到时代广场找人代还2.5万元。其手机短信显示其卡上存入0.4万元,又刷0.34万元,一会又存入2.1万元,之后其打客服电话挂失银行卡,一周后寄给其一张新卡,其取出0.53万元给赵某某,算是李某某的还款。其实李某某向二人借款2万元,因向李某某要账的次数多,李某某说若不能按时还钱多还二人0.5万元。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和成某某合伙放贷。李某某因急用钱向二人借钱,借成某某1.5万元,写其名字借条中的1万元,0.5万元是薛飞的,0.5万元是成某某的。2014年9月1日下午,其和成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商业城成某某的公司,李某某说没钱还款,成某某说给李某某一个信用卡,让他去代还信用卡的地方代还2.5万元,利用存钱未刷卡的间隙,成某某把信用卡挂失,李某某不愿意。后来说李某某代还的话不再问他要账,李某某就同意了。成某某开始说代还2万元,后来说还2.5万元,李某某说不合适,成某某说不还钱不让走,让李某某住到旁边的宏电宾馆。第二天中午9点多,在成某某的公司,李某某仍说没钱,成某某让李某某拿信用卡代还2.5万元,李某某说不会办,成某某给他说具体的方法,并让其和李某某一起去。中间李某某去了一趟厕所,回来后同意了。成某某用李某某的手机联系了两家代还信用卡的人,然后给李某某一张信用卡让其开车去北潘村,成某某给其说对方代还后给他发微信联系进展情况,以便他挂失信用卡。到北潘后,对方代还了0.1万元,但因卡出问题不能刷卡,让成某某送了0.1万元。之后成某某又给李某某一张农业银行信用卡,二人到时代广场10楼的一个房间,李某某说代还2.5万元,其在旁边玩微信,房间的女子先还了0.4万元,试刷了0.34万元,然后又还了2.1万元,其给成某某发微信说钱已还上,让他挂失信用卡,随后女子不能刷卡取钱。事后给薛飞0.55万元,二人也没有再找李某某要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