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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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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伟、卢新杰盗窃、李二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2015)济刑初字第94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成某,曾用名成曾用,男,1993年3月13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8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5)济刑初字第94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成某,曾用名成曾用,男,1993年3月13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8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

指定辩护人燕俊旗,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1年5月26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闫江涛,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卢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爱华、谢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某及其辩护人燕俊旗、被告人卢某某及其辩护人闫江涛、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31日晚21时许,被告人成某、卢某某预谋后,由成某实施盗窃,卢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帮助销赃。被告人成某于2015年1月1日凌晨2时至5时许,在济源市沁园办事处凯旋城二楼的济源市兴博工程咨询公司济源办事处,盗窃八台电脑,后经卢某某介绍将八台电脑以17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经鉴定,被盗电脑总价值18950元。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成某、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成某、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成某的辩护人认为成某被抓获后,提供卢某某在家的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卢某某,虽不能认定为立功,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被告人卢某某辩称其事后才知道电脑是成某盗窃的,其只是帮助销赃,不构成盗窃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卢某某没有直接参与实施盗窃,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1日晚21时许,被告人成某在济源市济水办事处八仙街“金都”宾馆见到被告人卢某某后,成某提议由其盗窃电脑,由卢某某联系收购,卢某某随即联系被告人李某某销赃。2015年1月1日凌晨2时至5时许,被告人成某窜至济源市沁园办事处凯旋城二楼,将济源市兴博工程咨询公司济源办事处的玻璃门强行推开后,进入公司盗走五台“联想”家悦IR608型台式电脑、一台“联想”M4350型台式电脑、一台银色组装电脑和一台“联想”M495型笔记本电脑。后经卢某某介绍,当日凌晨5时许,成某将八台电脑送至李某某位于济源市思礼镇的“网络购物超市”店内,经卢某某与李某某电话联系,李某某以1700元的价格收购八台电脑。经鉴定,被盗电脑总价值18950元。案发后,被盗的八台电脑已追退七台,因一台电脑未找到,被告人李某某退赔济源市兴博工程咨询公司济源办事处经营者原某某2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成某被抓获后,给被告人卢某某打电话,确定卢某某在家后,民警到卢某某家中将卢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2月31日20时许,其在济源市八仙街“金都”宾馆见到卢某某,卢某某问其能不能弄点钱,其说到凯旋城偷电脑,看他能想办法卖掉不能。卢某某打电话联系后说能卖,让其偷完以后打电话,二人一起去卖。其骑卢某某的踏板摩托车到凯旋城,把车放在楼梯口,然后到二楼东边放电脑的店,店里没人,玻璃门用U型锁锁着。其看后又骑车回到卢某某处,对卢某某说电脑偷出来后要用车拉,随后卢某某打电话联系车,但没有联系到车,其说到时再说吧。次日凌晨,其把摩托车停在“真情”歌吧,走到凯旋城二楼,在那家店门口,其用力往里推玻璃门,把门把手弄开后进入屋里,偷了七台台式电脑和一台黑色笔记本电脑,其跑了四趟才把电脑搬完。之后其给以前坐过的出租车司机打电话接其,司机问其从哪里弄的电脑,其说是伙计的。出租车到八仙街附近时其给卢某某打电话说电脑偷到了,卢某某说直接拉到思礼大街李某某处,并将李某某的电话给其。到后,其将电脑搬到李某某店里,并问李某某要了100元钱,付出租车费50元。其给李某某说这是卢某某说的电脑,李某某打开电脑后看见里面好多建筑方面的资料,问其电脑的来处,其说要账要的。之后李某某让他哥到店里,他哥看后说让卢某某来取钱,并打个条,意思是电脑出问题了,与李某某无关,给卢某某打电话,卢某某说可以。李某某说台式电脑一台2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300元,共1700元,除给其的100元,余款3天内给。第二天晚上,李某某给其800元。因为其和卢某某吵架了,卢某某不让李某某给其剩余的钱。

2、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2月31日晚21时许,成某到济水办事处八仙街金都宾馆找其,说骑其的摩托车去偷电脑,让其联系个收电脑的伙计,其随即给李某某打电话,李某某说把电脑拿过来看看,并问大概什么时候过来,其问成某后告诉李某某说凌晨一两点吧。次日凌晨2时许,成某骑其的摩托车走后,给其打电话说一起偷电脑,其说有事去不了。随后,其把李某某的电话号码通过短信发给成某,让他自己和李某某联系。凌晨5点半左右,成某打电话让其找辆车到御驾村拉电脑,其没有给他找到车。8点半左右,成某打电话说电脑拉到李某某那里了,但李某某收的价格太低,让其给李某某说说。其给李某某打电话,李某某说台式电脑一台2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300元,共1700元,过几天给钱。后来其知道李某某当时身上没有那么多钱,只给了成某900元。成某卖电脑的钱没有给其分。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济源市思礼镇经营“网络购物超市”。10多天前的一天晚上卢某某打电话问其收电脑不收,并问收购的价格,其说拿过来看看配置,卢某某说晚上十一二点他朋友把电脑送到店里。次日凌晨4、5点时,一个自称卢某某朋友的男子乘出租车往其店里送了七台台式电脑、一台笔记本电脑,其给他100元付出租车钱。其试过每台电脑后,打电话问卢某某电脑里怎么都是建筑资料,电脑是不是偷的,卢某某说不是,不记说是从网吧还是哪个局弄来的,不会出问题,其说电脑要是有问题就找卢某某,当时还说让卢某某给其打个手续,后来卢某某也没有给其打。卢某某问其价格,其说台式每台200元,笔记本300元,同意的话三天后取钱,卢某某同意了。然后其给其哥李某某打电话说收电脑的事,李某某到店里看后说,这些电脑不敢销售,先打包起来。第二天晚上,卢某某打电话说他和他朋友闹翻了,卖电脑的钱不要给他朋友。第三天下午6点多,卢某某的朋友到店里给其打了一张条,意思是成某卖给李某某八台电脑,若有问题成某承担,然后其给成某800元。过一会,卢某某过来追着成某打,成某跑后,卢某某说必须把卖电脑的1700元给他,不然把店砸了,说完卢某某把店里的玻璃门蹬烂了。第二天卢某某的父亲给其修玻璃门时,他已经知道电脑是偷的,让其把电脑先放起来,要不交到派出所。后来其把部分电脑打包放到卢云的化妆品店,两台显示器放在其哥家用,部分电脑放在店里。收电脑时,他们说不是偷的,但其心里想这些电脑是偷来的,也不敢卖。

4、被害人原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在济源市沁园办事处凯旋城二楼经营河南兴博工程咨询公司济源办事处,2015年1月2日早上7时许,其发现公司玻璃门上的手把被弄掉了,公司被盗了7台台式电脑和1台笔记本电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