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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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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森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2015)济刑初字第196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曾用名潘某森,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

(2015)济刑初字第196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曾用名潘某森,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6日0时5分许,被告人潘某饮酒后驾驶豫U58710号牌轿车,沿济源市宣化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宣化学校门前路段时,与被害人代某某驾驶豫UT2905号牌轿车发生追尾事故,导致双方车辆受损。经抽血化验,被告人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经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潘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潘某赔偿被害人代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1000元,取得代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李某的证言,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醇检验报告书,济源市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关于豫UT2905、豫U58710号牌轿车交通事故损失价值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济源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破案、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醉酒标准,且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