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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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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文涛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2015)济刑初字第190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某某,曾用名买某,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

(2015)济刑初字第190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某某,曾用名买某,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丽娜、助理检察员师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谷某某窜至济源市商业城李某某的门面房前,将被害人高某某的“赛克”牌电动车的车锁拧坏后,盗走该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93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退。

2015年2月23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谷某某窜至济源市济水办事处南街“温莎”歌厅前,将被害人王某未拔车钥匙的“永源”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40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某某、王某的陈述,证人买甲、李某某、袁某某的证言,被盗电动车购买单据,盗窃现场照片,被盗电动车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电动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3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谷某某退出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