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兵兵,曾用名薛向兵,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孔红征,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兵兵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兵兵及其辩护人孔红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4日,被告人薛兵兵通过闫某某从姚某某处借现金5万元,并将自己名下的豫U77579号牌黑色别克凯越轿车抵押给姚某某,当场写下欠条,承诺10日内归还。后姚某某将欠条及豫U77579号牌轿车转让给闫某某。2014年5月1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薛兵兵到济源市克井镇塘石村闫某某家门口,使用备用钥匙将停放在闫某某家门口的豫U77579号牌轿车盗走。2014年5月21日被告人薛兵兵以5.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济源市诚信二手车市场,现该车被诚信二手车市场以6.25万元的价格卖给武某某。经鉴定,豫U77579号牌轿车价值6.25万元。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薛兵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合法管理的财物,价值6.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薛兵兵辩称,姚某某承诺不随便处置抵押车辆,但姚某某将车转给闫某某时并未告诉其;其开车时已短信向闫某某说明,卖车前也电话告诉闫某某,闫某某同意卖车,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盗窃;车辆的里程数其修改过,车辆价格应按实际里程数进行鉴定。其辩护人认为,本案是因被告人与闫某某等人的民间纠纷引起,涉案车辆系借贷关系的担保,被告人将抵押的车辆开走,虽违法,但与盗窃罪有区别,被害人可以向被告人主张债权;被告人修改过涉案车辆的行驶里程,该车的鉴定价格偏高。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4日,被告人薛兵兵通过闫某某从姚某某处借款5万元,当场写下欠条,承诺10日内归还,并将自己名下的豫U77579号牌黑色别克凯越轿车质押给姚某某,但仅交给姚某某该车的遥控钥匙,未给备用钥匙。因薛兵兵未归还借款,闫某某付给姚某某5万元,姚某某将欠条及豫U77579号牌轿车转让给闫某某。2014年5月1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薛兵兵将停放在闫某某家门口的豫U77579号牌轿车开走。同日凌晨2时许,薛兵兵给闫某某发短信,称有事信息联系;闫某某回复薛兵兵车昨晚被盗,已报警,今天不见车见钱,问车在哪里;薛兵兵回复闫某某下星期联系,到时给钱。2014年5月21日,被告人薛兵兵以5.5万元的价格将豫U77579号牌轿车卖给济源市诚信二手车市场,但未向闫某某还款,后诚信二手车市场又以6.25万元的价格卖给武某某。经鉴定,豫U77579号牌轿车价值6.2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薛兵兵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10月初,其因赌博和做生意赔本,欠别人130余万元。因要账的人多,其就想借钱“倒窝”(即拆东墙补西墙)。2013年10月上旬,其朋友常某某介绍其认识了塘石村的闫某某,闫某某带其到思礼镇思礼村闫某某的朋友家里,经三人商量,闫某某的朋友借给其5万元,1万元每天50元利息,其将自己的豫U77579号牌黑色别克凯越轿车抵押给闫某某的朋友,并写下欠条。其只把车的遥控钥匙交了出来,对方问其备用钥匙,其当时因为没有找到备用钥匙就说备用钥匙找不到了。闫某某朋友扣除10天利息0.25万元,闫某某给其4.75万元,约定十天还钱。抵押车时,车的行车证放在车里。 借钱后,其未按约定还款,闫某某给其打过几次电话,其说过情况后闫某某没再问其要钱。借钱后两个月左右,其打电话问闫某某车的情况,闫某某说他还给思礼的朋友5万元,车现在在他手里。其和闫某某商量先给3万元把车开走,剩下的2万元慢慢还。闫某某说开车必须拿6万元,随后没有再说过车的事情。 2014年5月16日左右的一天凌晨0点左右,其坐出租车到塘石村,步行到闫某某家门口,见豫U77579号牌轿车车头朝东停放在门口,附近也没有人,其用备用钥匙将车门打开后,直接开车到郑州办事。到郑州时,其用自己的手机给闫某某发了一条短信,意思是有事了找其。当天清晨,闫某某发短信问车的事,其回短信说等回去说。因要账的人太多,其把手机设置成电话打不进,和闫某某只通过短信联系,中间闫某某说他报警的事情,其认为车是自己的,开车没有错误,就不理闫某某。其开走车时,车中间扶手和驾驶座斗里有闫某某的驾驶证、存折、银行卡,没有首饰、钱之类的贵重物品,车后排座上一个包里装有一个空的手表盒。其目的是开车,等车开走后,再和闫某某说钱的事情。开车前的一个多月,其到塘石村打听闫某某家的位置。2014年5月21日,其将豫U77579号牌轿车卖给长途汽车站的一家二手车市场,当天其和对方签了卖车协议,留下身份证复印件,对方给其5万元。其没有对二手车市场负责人说明车的来路。大概是6月7日,其手机被偷,更换了手机号码,因为没有闫某某的联系方式,就没有告诉闫某某。 2、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0月4日,其朋友说薛兵兵急用5万元还贷款,以车作抵押,其手里没钱,将薛兵兵介绍给姚某某。当天其和姚某某、薛兵兵三人在思礼村姚某某家商谈抵押车的事,最后姚某某给薛兵兵5万元,薛兵兵出具欠条,并将豫U77579号牌黑色别克凯越轿车、遥控钥匙、行车证交给姚某某,约定薛兵兵贷款下来还钱后归还车。一个多月后,因薛兵兵未还钱,姚某某和其商量车的事,最后其付给姚某某5万元,姚某某把薛兵兵的车、钥匙、行车证转给其保管。 2014年5月14日22时许,其将豫U77579号牌黑色别克凯越轿车车头朝东停放在家门口,用遥控钥匙锁车。5月15日7时许,其看见薛兵兵当日2时许发的短信“我是兵兵,有事信西(息)联息(系)”,看到短信时其没有在意,出门开车时发现车不见了。车内放有一个手表、3000多元现金、两张存折、其和妻子的驾驶证、行车证。发现车被盗后,其给薛兵兵打电话,手机关机,其发了几条短信。 3、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4日,闫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有个朋友以车抵押用5万元,钱几天就给。随后在思礼村其见到车主薛兵兵和闫某某,其给薛兵兵5万元,薛兵兵打了借条并把轿车和钥匙、行车证给其。当时说1万元每天50元利息。过了大概半个多月,薛兵兵没有来开车,其告诉闫某某,闫某某给其5万元,其把车和欠条转给了闫某某。因其没有薛兵兵的手机号码,把车交给闫某某时,没有告知薛兵兵。2014年5月15日9时许,闫某某打电话说薛兵兵抵押在他处的轿车被盗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