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初字第105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番万珍,女,1967年5月6日出生。 辩护人陈娟娟,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番万珍犯拐卖妇女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番万珍及其辩护人陈娟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1月份,李某某母亲的一个男同学(身份未查清)在缅甸国曼德勒以到中国打工的名义将李某某骗至云南省瑞丽市,将其交给被告人番万珍等人,番万珍安排颜某某(已判刑)将李某某带到安徽交给番万珍联系好的买家,后未卖出。颜某某经番万珍同意后将李某某带回济源,以16600元的价格卖给了济源市邵原镇阳安村的卢某某。颜某某得2600元的好处费,将剩余的14000元打给番万珍,番万珍得1000元好处费。 2006年,颜某某、于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刑)从云南省陇川县通过被告人番万珍贩卖缅甸籍妇女李甲、李某乙带回济源市。后李甲被李某某、于某某等人以17000元的价格卖给邵原镇段洼村的张某某;李某乙被李某某、于某某等人以36900元的价格卖给邵原镇神沟村的马某某。番万珍从中得1600元好处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番万珍拐卖妇女三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番万珍辩称其经营婚姻介绍所,颜某某找其给于某某侄子介绍对象,其介绍了一个女孩子给他,收取正常的介绍费,没有让颜某某将李某某先带到安徽又带到济源。第二次其只是介绍了一个女孩子,另一个女孩是自愿的,其只拿了1600元租车费。 其辩护人认为,1、指控被告人番万珍拐卖李某某的犯罪中,只有颜某某和杨某某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不能认定拐卖李某某是番万珍安排的;2、番万珍只是居间介绍,应认定为从犯;3、指控番万珍拐卖李某乙、李甲的证据不足;4、番万珍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份,被害人李某某母亲的一个男同学(身份未查清)在缅甸国曼德勒以到中国打工的名义,将李某某骗至中国云南省瑞丽市,交给被告人番万珍等人。番万珍又将李某某交给颜某某(已判刑),颜某某将李某某带到安徽贩卖,因故未卖出。后颜某某将李某某带至济源市,以16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济源市邵原镇阳安村的卢某某,所得赃款由番万珍与颜某某共同分配。 另查明,被告人番万珍于2014年11月17日自动到梁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参与拐卖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同日被寄押于梁河县看守所。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番万珍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番万珍于2014年11月17日18时到梁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 3、(2014)济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颜某某通过番万珍拐卖李某某的犯罪事实,以拐卖妇女罪判处颜某某无期徒刑,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二)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8月2日,颜某某辨认出番万珍;杨某某辨认出番万珍为颜某某称之为“四姐”的女子;李甲辨认出了颜某某、于某某、李某某。 (三)证人证言 1、同案人颜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到云南拐卖妇女有多次供述。其最初供述,其和杨某某通过番万珍拐卖了李某某,番万珍让其把李某某送到安徽,卖给她已经说好了的一个人家,还让杨某某押在番处。其将李某某带到安徽后,因李没有身份证,买家不要。经番万珍同意,其把李某某卖给了济源市邵原镇阳安村的卢某某,卢付款16000元,其留3000元,余款汇给番。后供述,卢某某付款16600元,其拿了2600元,将14000元打到番的卡上。 后又供述,2006年或2007年夏天,其和于某某、李某某等人预谋从云南拐卖妇女。其和番万珍联系后,付给番万珍8000元介绍费,带了三个妇女回济源,到洛阳其中一个叫阿莲的让于某某又去接了一个女子。四个女子到济源后,其中一个以16600元卖给阳安村的卢某某。几天后,四个女子都跑了。 后又供述,两三个月后,其和于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开车到云南去,通过番万珍到户撒镇一个老婆手里买了两个缅甸妇女,其先带着回到济源,交给了于某某的媳妇王某某。一二十天之后,于某某和李某某又带回两个缅甸妇女。于某某把四个缅甸妇女陆续卖出,具体情况其不清楚。 又供述大概从2004年开始,其从云南的番万珍、刘大妈、莫某某等人手里共拐卖16人,每带一个缅甸妇女给番万珍等人8000元,到济源后介绍给别人收款16000元。 2、同案人杨某某(又名黄小梅)的供述,证实其和颜某某一起从云南带过多多和阿兰。其和颜某某一起到陇川县一个镇上的四姐家,一个四十多岁的女子带着多多来到了四姐家。三四天后,颜某某带着多多去安徽了。颜走的时候告诉其,四姐给多多在安徽找好了婆家,让他把多多带去安徽。到昆明时,颜某某给其打电话,其得知多多不愿意去找婆家,四姐让其告诉多多如果不愿意,就把来回的路费拿出来,随后多多就不再闹了。颜某某和多多到安徽后,找到了给多多说的婆家,但不知谁报案了,公安局的人去了,颜就带多多回邵原了。几天后,颜把多多卖给了卢某某。去安徽的路费是四姐出的,把多多卖了后,颜给四姐卡上打有钱。 3、同案人于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最初供述了前两次和颜某某、李某某去云南拐卖妇女经过。 2006年左右,其和颜某某、李某某三人乘车到云南瑞丽。颜某某联系一个他叫“大姐”的妇女给其等带人。大姐陆续打电话叫人带了几个人,最后相中四个,每人2000元。后带着四个女子坐车回到济源,颜某某将其中一个女子卖到邵原镇阳安村,收了17000元,第二天四个女子一起跑了,和“大姐”也联系不上,再去云南也找不到她了。约两个月之后,其和颜某某、李某某、杨某某一起驾车去了云南瑞丽,颜某某通过一个叫“画皮”的男人拐卖了两个女子,颜某某先带着她们回了济源。其和李某某又通过一个男的带回两个女子。颜某某带回的两个女子一个卖给了于某某,另一个卖给邵原镇刘寨村薛某某。其和李某某带回的两个女子一个卖给了神沟村一个贩牛的外地人小红他小舅子,另一个女子卖到了邵原镇段洼村。四个女子都是缅甸人。 后供述了其四次伙同他人去云南拐卖妇女的经过。前两次基本同以上供述。补充供述:在云南,颜某某那个“大姐”介绍了三个女子,到洛阳时,其中一个女子说她有一个姐在洛阳,让去接她,后将该四名妇女带回邵原。第二次去云南,其等通过“画皮”带了两名女子,让颜某某先带回济源。又通过“老标”和“画皮”带回两名女子。四名女子一个卖给邵原镇刘寨村的薛某某,一个卖给克井镇煤矿的外地人,一个卖到碌碡村宋家岭,最后一个卖到了白坡崖村。 第二次去之后隔有半年,其和李某某、王文元驾驶面包车去云南带了三个女子,一个卖给小红他小舅子了,卖了15000元;一个卖给于某某,卖了19000元;一个卖到邵原镇段洼村,卖了一万三四千元,三个女子都是缅甸人。 第三次之后过了几个月,其和李某某、王文元又开车去云南带人,前后带了四个女子,都跑掉了。 后供述了其五次伙同他人到云南拐卖妇女子经过。 第一次其是和颜某某一起去的,通过“大姐”带回来三个云南妇女,到洛阳火车站又接着其中一个妇女子朋友,到邵原后,把其中一个卖到阳安村,第二天四个妇女一起跑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