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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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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幸金、赵维中、赵鋐佑、赵维民与赵殿喜、赵景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漯民一初字第21号 原告:周幸金,女,汉族。 原告:赵维中,男,汉族,系周幸金长子。 原告:赵鋐佑,男,汉族,系周幸金次子。 原告:赵维民,男,汉族,系周幸金三子。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东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漯民一初字第21号

原告:周幸金,女,汉族。

原告:赵维中,男,汉族,系周幸金长子。

原告:赵鋐佑,男,汉族,系周幸金次子。

原告:赵维民,男,汉族,系周幸金三子。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东明,男,汉族。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殿营,男,汉族。

被告:赵殿喜,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晁全升,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景,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超群,男,汉族,系赵景之丈夫。

原告周幸金、赵维中、赵鋐佑、赵维民诉被告赵殿喜、赵景物权保护纷一案,原告周幸金、赵维中、赵鋐佑、赵维民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于2012年11月30日做出了(2012)漯民四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原告周幸金、赵维中、赵鋐佑、赵维民的诉讼请求。原告周幸金、赵维中、赵鋐佑、赵维民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做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我院于2013年11月14日将本案移交民一庭审理,2014年3月14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幸金、赵维中、赵鋐佑、赵维民的委托代理人赵东明、赵殿营,被告赵殿喜及其委托代理人晁全升、被告赵景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超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幸金、赵维中、赵鋐佑、赵维民起诉称:被告赵殿喜、赵景系原告周幸金之夫赵殿举之堂弟、堂妹。1989年,原告周幸金与丈夫赵殿举回河南省上蔡县塔桥乡孟赵村探亲时,认识了堂妹赵景,之后赵景就多次与赵殿举、周幸金面谈、写信、打电话协商说如在上蔡办个养殖场,年收入可观。原告周幸金及丈夫赵殿举不知大陆行情,就相信赵景办养殖场能挣大钱,口头委托被告赵殿喜、赵景在上蔡县兴办养殖场,并支付2万美元给赵景作为办场前期费用,经协商取名为河南省豫台养殖场,登记业主为原告赵维中。自1993年至1996年,赵殿喜、赵景多次向赵殿举写信催要办场费用,期间,原告周幸金与丈夫赵殿举给二被告汇去建场资金6万美元。赵殿举多次询问二被告办场情况,二被告称养殖场位置已经选好,已办理工商登记,后又称养殖场已办好,工商执照已批复。1997年至今,二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河南省豫台养殖场租赁给别人,收取租金,同时以办场赔钱为由,从来没有给过原告方任何收益。赵殿举去世后,原告周幸金和被告赵殿喜协商养殖场事宜,赵殿喜推脱。综上,四原告认为,原告周幸金及丈夫赵殿举委托二被告举办河南省豫台养殖场,在委托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二被告擅自变更工商登记业主赵维中为赵殿喜,违背委托人意愿;私自将养殖场出租,收取租金欺骗委托人;在原告周幸金之夫,原告赵维中、赵鋐佑、赵维民之父赵殿举去世后,二被告故意躲避,辜负了原告周幸金及丈夫赵殿举对二被告的期望。为此请求:1、法院依法判决确认位于河南省上蔡县秦相路南段路东,土地使用证为“豫台养殖场鸡场上国用(1994)字第2629001号”土地使用证上的9间瓦房及11间(上下三层)门面房和土地使用者为“豫台养猪场上国用(1994)字第2629002号”土地使用证上的11间(上下三层)门面房归四原告所有;2依法判决确认位于河南省上蔡县秦相路南段路东,土地使用证为“豫台养殖场鸡场上国用(1994)字第2629001号”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人和土地使用证为“豫台养猪场上国用(1994)字第2629002号”土地证上的土地使用人为四原告;3、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四原告豫台养鸡场、豫台养猪场22间(上下三层)门面房租赁费5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赵殿喜辩称:涉案养殖场工商登记为赵殿喜,由赵殿喜所有,与原告无关。原告起诉书以及变更诉讼请求,从内容上一看就是原告代理人赵殿营歪曲事实,胡编乱造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恶意诽谤行为。真正事实是:从1992年后,大哥赵殿举每次回乡探亲都由我来接待,我尽其所有来照顾他的生活起居。1993年至1997年,我办养殖场先后投入140余万元,生意和资金周转确实有困难,困难时期大哥赵殿举对我进行资金上资助,对我资助的资金有十几万元,在大哥赵殿举的信件中都写明是对我的资助,并在各种场合说过:支助我的钱他不要了,是帮助我度过难关,是对我父母和我全家对他照顾的一种回报。大哥赵殿举每年都回上蔡,每次都住一两个月,直到2005年回台湾半年后,他给我来电话讲,他腿疼的很,可能要住院了,从那次后至大哥赵殿举去世,我就没有与大哥赵殿举联系上,后来电话也换了。直至大哥赵殿举病逝,周幸金才打电话说大哥去世了,我痛哭万分,随后用1万元人民币换成美元邮给台湾,以表哀思,在我多次要求去台湾哀悼时,周幸金以各种理由推迟不让我去。大哥去世后一年多,由于赵殿营想要大哥资助我的十几万块钱,却以台湾亲属的名誉去北京诬告我,一会称办厂是以大哥赵殿举的大儿子手续注册的,一会说我去郑州办的养殖场的手续,目的是想侵吞大哥资助我的钱,法律是公正的,漯河中院一审已查明豫台养殖场是赵殿喜创办的,由赵殿喜经营和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赵殿营却怀恨在心。另外,我还想向法官说明的是,赵殿营想要这个钱,也就严重违背了大哥的意愿。为什么赵殿举在世的时候他们不要也不问呢?更甚的是赵殿举又凭啥要支助一个婶的孩子而不去支助自己的亲弟弟呢?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赵景答辩称:在1989年,大哥赵殿举从台湾回乡探亲,几年的接触,大哥赵殿举都会到我家住一段,感觉到我们这一家人厚道、诚实,尊敬他、真心的待他好,离散那么多年,在俺家大哥赵殿举才算真正找回了亲情。由于大哥赵殿举往返大陆、台湾带着现金(包括兑换)不方便,便给我商量,将钱让我保管。大哥就想在驻马店买房,老了也好有个地方,随后几年大哥赵殿举先后共汇美元4万左右,大约能换人民币30万左右,所有开支全部按照大哥赵殿举的意思办,他让我给谁就给谁,他让我咋花我就咋花。具体开销有:1、买房装修花钱,治病花钱,逢年过节花钱;2、赵殿举认干闺女的支出;3、大哥赵殿举住院做手术开销;4、大哥赵殿举在大陆游玩的开销;5、大哥赵殿举的大儿媳去台湾办手续和购买机票的花销;6、大哥赵殿举在家乡唱戏、立碑、请古乐班的开销;7、赵殿营为办自己的私事给赵殿举要钱。8、大哥赵殿举在老家其他一切应酬。事后所有的钱我已和大哥赵殿举算清,并将清单和剩余的5000多美元也都给了赵殿举,并且后来去信中我也提到。如果我与大哥赵殿举账没算清,长达十几年大哥赵殿举会不给我要吗?大哥赵殿举、周幸金从没有委托过我办场,我和赵殿举、周幸金也没有参与过农场任何经营管理,赵殿喜办场完全是他个人的事。大哥赵殿举让我陆续资助赵殿喜17万元,是因为大哥赵殿举看到赵殿喜的养殖场经济困难,这些钱当时就是大哥赵殿举出于情理中资助赠予赵殿喜的,他认为殿喜弟就是自家亲兄弟,帮助他发展创业也是应该的,这在信件中不但给我这样写过,在给我父亲的信中也这样写过。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