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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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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侠、陈丙银、刘闯、朱俊华、白占立与赛红伟、杨文林、舞阳县文林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一终字第3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侠,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丙银,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闯,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俊华,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一终字第3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侠,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丙银,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闯,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俊华,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占立,男,汉族。

五上诉人周侠、陈丙银、刘闯、朱俊华、白占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亚豪,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赛红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玉华,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俊高,漯河市郾城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舞阳县文林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漯河市舞阳县侯集乡闫刘村。

负责人:杨文林,该合作社理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文林,女,汉族。

上诉人周侠、陈丙银、刘闯、朱俊华、白占立与被上诉人赛红伟、杨文林、舞阳县文林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赛红伟于2014年5月6日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侠、陈丙银、刘闯、朱俊华、白占立、杨文林、舞阳县文林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连带清偿借款115000元及利息,并负担一切费用。原审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做出(2014)郾民初字第00818号民事判决,周侠、陈丙银、刘闯、朱俊华、白占立对该判决不服,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侠、朱俊华、白占立及其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亚浩、被上诉人赛红伟的委托代理人孟玉华、曹俊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舞阳县文林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杨文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对其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08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石  笑  云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刘  继  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亚丽(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