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5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红超,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瑾美,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朝辉,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利江,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拴录,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雷,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卢红超因与被上诉人张瑾美,原审被告李拴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三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红超的委托代理人宋燕京,被上诉人张瑾美的委托代理人王朝辉、孙利江,原审被告李拴录的委托代理人陈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三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左 昊 审判员 王路明 审判员 吴增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