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7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试航,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建亮,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运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浩,河南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试航因与被上诉人杨运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试航于2014年11月18日向舞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苗爱英偿还其借款1万元及利息,杨运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李试航又撤回了对苗爱英的起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4)舞民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李试航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试航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亮,被上诉人杨运田的委托代理人郭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4)舞民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 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5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石 笑 云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刘 继 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亚丽(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