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5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漯河展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大学路168号院联通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米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俊涛,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刘君利,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绍虎,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辽河路中段联通大厦。 负责人:潘中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宏伟,河南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漯河展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图公司)与上诉人刘君利、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漯河市分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展图公司和刘君利分别于2014年9月4日向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展图公司请求判决其公司不为刘君利补缴2012年3月至2014年1月的养老保险金及2976元失业保险损失,不支付刘君利赔偿金6800元。刘君利请求判决:1、确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2、展图公司依法为其补缴2009年8月至2014年6月之间欠缴的养老保险、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3、如医疗、失业保险不能补缴,则应由展图公司赔偿因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而给其造成的相应的经济损失;4、展图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展图公司支付其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欠发的工资;6、展图公司返还押金500元。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4)源民一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展图公司和刘君利均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展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俊涛,上诉人刘君利的委托代理人赵绍虎,被上诉人联通公司漯河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宏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一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漯河展图商贸有限公司预交10元、刘君利预交10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 石 笑 云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刘 继 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亚丽(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