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4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三三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亚豪,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长河,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晓果,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三三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长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三三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亚豪,被上诉人张长河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晓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32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左 昊 审判员 王路明 审判员 吴增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