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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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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军伟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姓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7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军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明晓,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湘江东路23号

河南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7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军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明晓,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湘江东路23号。

负责人:刘昌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宏伟,河南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军伟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以下简称漯河移动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杨军伟于2014年11月3日向召陵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漯河移动公司停止侵权,在省级报纸、电台公开向其赔礼道歉,赔偿其损失25128元,其享受规定的优惠服务,并由漯河移动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4)召民二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杨军伟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军伟的委托代理人崔明晓,被上诉人漯河移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宏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二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石  笑  云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刘  继  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亚丽(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