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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康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刑初字第165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某甲,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2015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次日取保候审。2015年5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本县看守所。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刑初字第165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某甲,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2015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次日取保候审。2015年5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本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文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康某甲伙同朱某某、袁某某(均已判刑)等人驾车窜至濮阳县五星乡八里庄村锦城社区工地,撬开于某某停放在工地上的日本小松牌220—8型挖掘机门锁,剪断线路,盗走挖掘机内的电脑板和显示器。经鉴定,小松牌PC220—8型挖掘机显示器、电脑板共价值31500元。随后三人又驾车窜至濮阳县海通乡甘吕邱村七组东500米工地,将高某某停放在工地上的一辆卡特牌320C挖掘机门锁撬开,剪断线路,盗走挖掘机内的电脑板和显示器。经鉴定,卡特320C挖掘机电脑板价值16000元,显示器价值9000元。三人于当晚又窜至濮阳县庆祖镇朱小邱村村东濮渠路东侧,将闫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神钢牌230—6E挖掘机门锁撬开,剪断线路,盗走挖掘机内的电脑板和显示器。经鉴定,神钢230—6E挖掘机电脑板价值15000元,显示器价值6000元。最后三人又窜至濮阳县八公桥镇史家寨村西106国道景观绿化工程指挥部大门东侧,将倪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卡特320C挖掘机驾驶室后边的玻璃拆下,剪断线路,盗走挖掘机内的显示器。经鉴定,卡特320C挖掘机显示器价值9000元。所盗物品售予王某(已判刑),王某后转手倒卖从中牟利。

2、2013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康某甲伙同朱某某、袁某某(均已判刑)等人,驾车窜至濮阳市濮台公路岳村乡黄城村村西100米处路北,将司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小松牌PC200—8型挖掘机门锁撬开,剪断线路,盗走挖掘机内的电脑板和显示器。经鉴定,被盗电脑板价值26000元,显示器价值9000元。所盗物品售予王某。王某后转手倒卖从中牟利。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康某甲,宣读了被盗事主于某某、高某某、闫某某、倪某某、司某某陈述、证人袁某某、王某、何某某、康某乙、魏某某、史某某、晁某某、丁某某、谷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证言,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挖掘机电脑板、显示器等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濮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卡特牌320C型、神钢牌230—6E型等四辆挖掘机重新价格鉴定结论书、通话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同案人刑事判决书、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以支持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康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请求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康某甲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1、2013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康某甲伙同本村朱某某、袁某某(均已判刑)驾车窜至濮阳县五星乡八里庄村锦城社区工地,将停放在该处的日本小松牌PC220—8型挖掘机门锁撬开,剪断线路,盗走挖掘机内的电脑板和显示器,经鉴定,小松牌PC220—8挖掘机显示器、电脑板共价值31500元。后三人又驾车窜至濮阳县海通乡甘吕邱村七组东500米工地,将停放在工地上的一辆卡特牌320C挖掘机门锁撬开,剪断线路,盗走挖掘机内的电脑板和显示器,经鉴定,卡特320C挖掘机电脑板价值16000元,显示器价值9000元。当晚三人又驾车窜至濮阳县庆祖镇朱小邱村村东濮渠路东侧,将停放在路边的神钢牌230—6E挖掘机门锁撬开,剪断线路,盗走挖掘机内的电脑板和显示器,经鉴定,神钢230—6E挖掘机电脑板价值15000元,显示器价值6000元。之后三人驾车又窜至濮阳县八公桥镇史家寨村西106国道景观绿化工程指挥部大门东侧,拆下停放在路边的卡特320C挖掘机驾驶室后窗玻璃,剪断线路,将挖掘机内的显示器盗走,经鉴定,卡特320C挖掘机显示器价值9000元。后朱某某将所盗电脑板、显示器分次出售给江苏省射阳县王某,王某又转售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康某甲供述,证明2013年4月份某晚,朱某某开车和袁某某到濮阳县城红旗路东头杜庄接了自己,在车上朱某某说去偷挖掘机上的电脑,还说比自己摆摊挣钱多,自己脑子一热就同意了。当时朱某某开的黄色长安奔奔车是海通乡前康庄村张兆兴抵押给自己的,朱某某出狱后一直开着。出发时大概夜里12点多钟,袁某某开车沿着濮渠路往南走,朱某某坐在副驾驶,自己坐在后排右座,走到五星乡八里庄一个工地见有辆挖掘机在工地的楼房北边停着,袁某某开到往东去的一座桥处停车让自己和朱某某下车,他开车继续往南走。朱某某拿着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包,自己只知道里面有扳手,到了挖掘机那自己在旁边看着人,朱某某上到挖掘机上,大概用了半个小时从车上下来,二人就走了。朱某某让自己拿着工具包,他拿着偷的电脑主板和显示器,然后打个电话让袁某某来接。在下车的地方上车后,朱某某把工具包要过去,并让自己把偷的显示器和主板放到车后备箱里。后来走到庆祖朱小邱村时自己把显示器和主板藏到附近的麦地里了。然后三人继续往南走到海通乡刘吕邱村南不远,袁某某停下车,自己和朱某某下车在濮渠路西停着的一辆挖掘机偷了主板和显示器,这次还是朱某某上到挖掘机上偷,自己在下面看人,袁某某开车继续往南走。大概二十分钟左右偷完之后,朱某某再给袁某某打电话让他来接。这次上车后袁某某开车往北,走到康庄加油站北侧的东西大路(307省道)往东走至106国道,然后往北走到八公桥那,路西停着一辆挖掘机,具体位置记不清了,袁某某在挖掘机南四、五十米处停车,自己和朱某某下车,朱某某拿着工具包上到挖掘机上开始偷,自己在下面看着人,但因为这时有狗叫怕被发现,二人就走了没偷成。上车和袁某某见面后向北走,后又沿濮渠路往南,见到庆祖朱小邱村东濮渠路东一个废品收购站那停了一辆挖掘机,自己和朱某某下车,还是自己在下面看人,朱某某拿着工具包上了挖掘机,大概用了半个小时把主板和显示器卸下来后,朱某某给袁某某打电话让他来接。上车后三人又去拿了藏在麦地里的主板和显示器,然后袁某某又开车走到106国道上,在车上袁某某问朱某某八公桥那个还能弄不,朱某某说能弄,上次他都把门子弄开了,于是袁某某又回到八公桥那停下车,朱某某说天快亮了,下去的人多容易被发现,自己就没有下车,这次朱某某大概用了四、五分钟就回来了,上车后袁某某就开车回了濮阳县城。回去后自己下车把偷的显示屏和主板放到自己租住的地方,他俩开车走了。后来朱某某说他们去了濮阳市大浪淘沙。大概过了有两天,朱某某一个人开车去自己住的地方把偷的东西拿走了一套,他说有人要买,他用快递邮走。大概分了二、三次朱某某就卖完了,具体时间自己记不清了,都是朱某某联系的买家,卖多少钱他没说过,也没给自己一分钱,因为他是自己妹夫,所以自己也没问过他钱的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