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刑初字第144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4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女,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4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世强、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0月份以来,河南盛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濮阳县清河头乡西刘关寨村为濮阳市泰和置业有限公司建造两台变压器平台时,因占地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在该乡东刘关寨村重新选址建变压器平台。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伙同肖某甲肖某乙(二人已判刑)以旧址问题未解决为由,多次阻拦河南盛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新址上施工。后于2013年11月16日15时许,李某甲、刘某甲向河南盛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刘某乙索要现金一万二千元。案发后李某甲、刘某甲已将一万二千元赃款退出,发还河南盛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并宣读了其供述,证人肖某甲、肖某乙、李某乙、刘某乙、许某某、肖某某等人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清河头乡西刘关寨村民委员会证明,河南盛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证明,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与定性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0月份以来,河南盛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濮阳县清河头乡西刘关寨村为濮阳市泰和置业有限公司建造两台变压器平台时,因占地赔偿问题未与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达成一致意见,遂重新选址在该乡东刘关寨村建变压器平台。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伙同肖某甲肖某乙(二人已判刑)以旧址问题未解决为由,多次阻拦河南盛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新址上施工。2013年11月16日15时许,河南盛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迫向二被告人支付现金一万二千元。案发后李某甲、刘某甲已将该款退出,发还被害单位。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分别于2014年10月10日、2014年12月18日主动到濮阳县公安局清河头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证实2013年11月份,刘关寨社区建变压器占用我与肖某甲肖某乙、肖丙让我们四家的地。在肖某乙家的地里建有一个变压器,从肖某乙的地里埋的管道通到我家的地里,我家的地在路北正对着是肖某乙家的地,我家地里建了一个水泥池和地下埋的管道。后来在我们家地里建变压器没建成,我就把水泥池砸烂了。我与肖某甲肖某乙、刘某甲一起去了新建变压器的地方,对工地上的工人说不把我们的地弄平整不让他们干活,工地上的人就将他们的活停了。后来肖某甲肖某乙就一直在地里看着,不让人家施工,我有时抱孩子去看看。电业局的人一直不给我们解决占地的事,我们不让他们干活。后来电业局的人说拿钱解决,我与刘某甲每人得到六千元。后来听说肖某甲肖某乙被抓了就把钱退给村会计肖某某了。 2、被告人刘某甲供述证实自己与肖丙让是夫妻关系。2013年11月份,某寨寨社区的人在我与肖某甲肖某乙、李某甲四家的地里各建了一变压器平台,后因为占地赔偿的事我将我家地里的变压器平台拆了。由于没人处理占地的事,我与肖某甲肖某乙、李某甲对工地上的人说我们的问题不解决,他们不能干活。肖某乙找一面包车停在人家的工地上看着人家。我与肖某甲肖某乙、李某甲到他们工地上阻拦施工后,他们的人同意给我们钱来解决我们的问题,后来给我与李某甲每人六千元。我们阻拦施工的目的是希望施工方给我们地的补偿费用。我领的钱交给村会计肖某某了。 3、证人肖某丙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刘关寨社区在我与肖某乙家地里建变压器台子,并向北穿过黄河路引两道路地下电缆,从我的地里将电缆通到肖丙让家地里,肖某乙家地里的变压器下引的电缆通到肖培斋家的地里。还在我地里挖了坑顶管子,因赔偿问题与施工方协商期间,施工方将变压器的台子又建在了别人地里。2013年11月9日,我找施工方要求他们把台子拆了,把顶管子拆了,但不能从我们地里过,施工方没有给我处理,我开始阻拦他们施工。我让温晓剑开过去一辆面包车,挡住施工方不让他们施工,肖某乙说这不是一个人的事,我们俩替换着守着工地,因我工地上有事,平时都是肖某乙在现场,我去工地看时见到肖某乙、肖培斋的妻子与肖丙让的妻子,工地上没人施工,一共阻拦了八天。因为我们阻工施工方不能施工才给我们钱,2013年11月16日下午16时许,县电业局一姓刘的给我打电话说要解决施工的问题,我与姓刘的在李家楼饭店见了面,我们商量好施工方赔偿我与肖某乙每人二万元钱,台子与顶好的管子还保持原样,以后他们施工,我们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拦。在车上给我与肖某乙二万六千元,我退给了姓刘的一千元。在施工现场姓刘的与肖培斋的妻子、肖丙让的妻子协商后同意给她们每家六千元,又给了我与肖某乙每家六千元,另外又给肖某乙二千元的工资。肖丙坤的妻子和几个老太太说要工资,不知怎么回事,刘姓男子给了肖丙坤妻子二千元钱。后来知道刘姓男子叫刘某乙。刘关寨社区建变压器占我们四家的地,我们是各自要各自的钱,没在一起商量过。 4、证人肖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0日,刘关寨社区配电工程要在我村北黄河路边上安装两台变压器占用我村四家的地,我与肖某丙两家的地在黄河路南,肖培斋、肖丙让两家的地在黄河路北。由于赔偿数额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施工方就往西挪到东刘关寨村的地里建台子安装变压器了。在我们地里建的台子,顶的管子未处理,我们借着施工方占用我们的地采取阻拦施工的方法要求施工方赔钱。肖某丙开来一辆车放在吊车前面,让我看着,让所有人停止干活,工程处不给钱我们不让他们干活,一干活就阻拦,另外两家妇女也在那阻工,一共阻了八天。所要钱数是肖某丙与施工方谈的,我共得了二万零五百元,肖某丙得二万一千五百元,肖培斋妻子得六千元,肖丙让妻子得六千元,肖丙坤妻子、肖培珍妻子、何守国妻子三人共得二千元。我所得的二万零五百元钱,有赔偿我的一万九千元的地款,一千五百元的工资。我们为了阻拦施工在那值班,肖某丙发给我一千五百元的值班费。肖某丙的二万一千五百元钱都包括赔偿一万九千元地款,一千五百元工资,还有一千元的租车费。我们所要钱数是施工方单独与我俩家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