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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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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刑初字第179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4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5)114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刑初字第179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4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5)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宁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0月下旬,翟某甲、翟某乙、李某甲(均已判刑)预谋后驾驶现代途胜汽车先后窜至台前县侯庙镇宋坑村“玉某某饭店”、某县县西环路转盘北“真实惠饭庄”、某县某乡106国道陈庄路口“某民羊肉馆”门口处,分别将李某乙停放的豫J75085号、韩某某停放的豫J39651号、刘某乙停放的冀DB9470号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盗走,共计591升,价值4214元。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刘某甲,并宣读了证人翟某甲、翟某乙、李某甲、李某乙、韩某某、刘某乙、刘某丙证言,濮阳市华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柴油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翟某甲、翟某乙、李某甲被判处刑罚刑事判决书,案发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甲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当庭未提交证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10月下旬,被告人刘某甲明知他人犯罪所得柴油仍在其家中从翟某甲、翟某乙、李某甲手中购得246升(价值1754元)。经查实,该柴油系翟某甲、翟某乙、李某甲于2013年10月24日19时许窜至台前县侯庙镇宋坑村玉某某饭店门口处盗窃李某乙停放的豫J75085号货车油箱内的柴油。案发后,赃物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翟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春节,我和翟某乙、李某甲在一起吃饭时,李某甲提出清丰县六塔乡一个村有人偷柴油挺来钱的,于是我们三人就商量着开始干。我们三人凑钱购买一辆现代途胜车落户落到翟某乙的名下,随后在天龙市场北边路西的一个白铁皮不锈钢门市焊制了一个油箱,在濮阳县柳屯转盘东南角一个门市购置了五个抽油泵。我们一共偷柴油多少起,具体次数记不清了。偷油时,由我驾驶车辆在车内按开关抽油,翟某乙负责撬油箱盖、李某甲负责递抽油管。我们在濮阳市周边的地方偷货车柴油后,把柴油卖给清丰双庙的翟方省、清丰六塔的李花昌、濮阳县柳屯毛岗村的“三哥”(刘某甲)。2013年10月20几日,那天天刚黑,我们三个开着现代途胜越野车出来顺着濮台路往东走,路上没有发现目标,当我们走到台前侯庙西边时,我们发现路北一个饭店门口停着一辆大货车,于是我就将车停到那辆大货车的旁边,翟某乙下车将货车的油箱盖打开,将油管插到货车油箱里,李某甲打开开关开始吸油,一会儿就抽完了。我们将这次抽的柴油当晚以3.5元一斤的价格卖给了刘某甲。

2、证人翟某乙、李某甲证言证实我们偷的柴油都卖给了三个人,一个是和翟某甲、翟某乙同村的一个人,一个是濮阳县柳屯镇毛岗村的“三哥”刘某甲,还有一个是李花昌,我们卖给他们的价格都是每斤3元5角。2013年10月20几日,我们三个开着现代途胜越野车顺着濮台路往东走路上没有发现目标,当我们走到台前侯庙西边时发现路北一个饭店门口停着一辆大货车,旁边没有人,于是翟某甲就将车停到那辆大货车的旁边,翟某乙下车将货车的油箱盖打开,将油管插到货车油箱里,我打开开关开始吸油,一会儿就抽完了。我们将这次抽的柴油当晚就卖给了刘某甲。我们告诉过他我们是开大货车的司机,油是从老板车上偷着放出来的,攒着后卖给他的。

3、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4日晚7时许,我开货车送货行至台前县侯庙镇宋坑村玉某某饭店吃饭时,将车停在玉某某饭店门旁,吃完饭我发现车上的油箱盖掉被人撬下来了,我一看油表油箱里的柴油被盗了。我的车牌号是豫J75085,被盗柴油价值约1800元。

4、证人刘某丙证言证实刘某甲让我把他购买别人偷来的柴油送到派出所,我不知道刘某甲从谁手中买的柴油,大概1000斤。

5、被告人刘某甲供述证实自己投案是因为图便宜收了别人的柴油,每斤3元5角,市场上的柴油价格大概每斤4元。我家住在濮阳县柳屯镇毛小寨村63号,紧挨着濮台路。他们说是从车老板的车上放的柴油,为了图个便宜才从他们手中购买的柴油。当庭供认2013年10月下旬,在其家中收购翟某甲三人柴油三次,具体数量记不清了。

另有:价格鉴定结论书,台前县公安局侯庙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翟某甲、翟某乙、李某甲被判处刑罚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二)、2013年10月下旬,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柴油仍在其家中从翟某甲、翟某乙、李某甲手中购得140升(价值998元)。经查实,该柴油系翟某甲、翟某乙、李某甲(均已判刑)于2013年10月29日23时许驾驶现代途胜汽车,窜至某县县西环路转盘北侧的“真实惠饭庄”门口处盗窃韩某某停放的豫J39651号货车油箱内的柴油。案发后赃物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翟某甲、翟某乙、李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10月底某日晚,我们三个开车顺着106国道去某县,到西环转盘东北角时,我们发现路东一饭店门口停着一辆大货车,旁边没有人,我们就按照以前的分工,我将车停到大货车旁边,翟某乙下车将油箱盖撬开,把油管插到油箱里,李某甲将开关打开,一会儿我们就将这辆车上的柴油盗走了,回来后我们就将柴油以3.5元一斤的价格卖给了刘某甲。

2、证人韩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9日23时许,我们将车停放在某县县西环转盘北一百余米处的路东吃饭,饭后发现汽车的油表下降了,油箱盖被撬,柴油被盗,这次被盗的柴油一千元左右。

3、被告人刘某甲供述证实自己投案是因为图便宜收了别人的柴油,每斤3元5角,市场上的柴油价格大概每斤4元。他们说是从车老板的车上放的柴油,为了图个便宜才从他们手中购买的柴油。当庭供认2013年10月下旬,在其家中收购翟某甲三人柴油三次,具体数量记不清了。

另有:辨认笔录,濮阳市华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翟某甲、翟某乙、李某甲被判处刑罚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