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刑二终字第25号 原公诉机关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会芹,女,汉族,1977年10月26日生,中专毕业,中共党员,原任漯河市棉麻公司出纳,住河南省漯河市。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赵秀梅,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会芹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14)源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会芹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非法所得12110.67元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崔会芹不服,以“其挪用公款时会计和经理都知道;挪用公款数额不应累计计算;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4)源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忠祥 审判员 黎 明 审判员 穆莹莹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