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刑二终字第24号 原公诉机关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靳晓娜(曾用名靳娜),女,1970年12月21日生,汉族,大专毕业,原任漯河市马路街办事处社区管理办公室主任,住河南省漯河市。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4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卢延祥、岳斌,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靳晓娜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14)源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靳晓娜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原审被告人靳晓娜不服,以“认定其挪用公款数额不应累计计算,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4)源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忠祥 审判员 黎 明 审判员 穆莹莹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