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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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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刘华、武汉鸿程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华茂顺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5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 负责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国威,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5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

负责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国威,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俊涛,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华,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季春,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鸿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荆河路特19号。

法定代表人:黄家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仁俊,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华茂顺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37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卫斌,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贺广,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华、武汉鸿程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华茂顺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俊涛、被上诉人刘华的委托代理人胡季春、武汉鸿程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仁俊、武汉华茂顺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贺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505元予以退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