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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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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湛刑初字第72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河南省叶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湛刑初字第72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河南省叶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14日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平湛检公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晓贞、郭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30日5时多,被告人樊某某驾驶超载的豫D58372号中型普通货车沿我市平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李庄路口时,撞住从平桐路西边行驶过来的一辆白色电动车,致使骑车人侯某当场死亡,其报警后离开现场,后在朋友陪同下到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湛河大队投案。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湛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樊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侯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樊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0日5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驾驶超载的豫D58372号中型普通货车沿我市平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李庄路口时,撞住从平桐路西边行驶过来的一辆白色电动车,致使骑车人侯某当场死亡,其报警后离开现场,即在朋友陪同下到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湛河大队投案。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湛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樊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侯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另查明,2014年5月14日被害人的亲属同被告人樊某某达成协议,樊某某支付被害人亲属40.5万元,被害人亲属请求司法机关对樊某某从宽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受理案件登记表、接处警信息表、肇事车辆称重单、到案情况说明、发破案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田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且已全部经过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樊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樊某某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其可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河南省叶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樊某某进行调查评估,被告人樊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根据被告人樊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朱兴亚

代理陪审员  赵宝华

人民陪审员  吕晓娜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岳真真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