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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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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三人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刑初字第184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苗某某,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肄业。因涉嫌盗窃2015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荆某甲,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中专毕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刑初字第184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苗某某,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肄业。因涉嫌盗窃2015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荆某甲,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中专毕业。因涉嫌盗窃2015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荆某乙,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肄业。因涉嫌盗窃2015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某某、荆某甲、荆某乙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辉、闫舒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某某、荆某甲、荆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份,被告人苗某某、荆某甲、荆某乙伙同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刑)、荆军峰(另案处理)等人,先后两次窜至濮阳县文留镇荆台村北的中原油田采油一厂14-侧6井上盗窃原油2700余斤,价值4000余元。后将所盗原油销于曹某某(已判刑),得款2700元。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苗某某、荆某甲、荆某乙,宣读了同案人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曹某某供述,出示了归案经过、油藏经营管理三区证明、集输大队文一联证明、采油一厂计划科证明、指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苗某某、荆某甲、荆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符合盗窃罪特征,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苗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未提交证据。

被告人荆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未提交证据。

被告人荆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被告人苗某某、荆某甲、荆某乙伙同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先后两次窜至濮阳县文留镇荆台村北的中原油田采油一厂14-侧6井上盗窃原油2700余斤,价值4000余元。后将所盗原油销于曹某某(已判刑)。

另查明: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苗某某、荆某甲、荆伟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苗某某供述:证实我伙同荆某乙、赵某某、张某某、荆某甲还有两个我不认识的人在我村北边中原油田采油一厂的井上盗窃原油了。第一次是2014年11月的一天晚上,过了半个多月的时候,我们又偷了第二次。第一次偷了12袋原油,第二次偷了15袋原油,每袋原油100斤左右,一共偷了2700斤原油。偷的油是张某某卖的,他一共给了我200元钱。

2、被告人荆某甲供述:证实我伙同苗某某、荆某乙、赵某某、三红燕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人在中原油田采油一厂的井上盗窃原油了。第一次是2014年11月份的某天晚上,我们在濮阳县文留镇安楼村村西200米左右、张楼村北50多米的地方偷了油,偷12袋原油;在第一次盗窃原油之后又过了半个多月的一天晚上,我们又去偷了一次油,这次偷了15袋原油。第一次偷油后三红燕给了我100元钱,第二次偷油后三红燕给了我100元钱。

3、被告人荆某乙供述:证实2014年11月份,我和赵某某、张某某、苗某某、刘某某、荆某甲、荆军峰先后两次在濮阳县文留镇张楼村北100多米、安楼村西200米左右的井上偷油了,我们是用编织袋装的油,第一次偷了11袋或12袋原油,第二次偷了14袋或15袋原油,每袋原油100斤左右,我们偷的油用赵某某的摩托三轮车从井场拉走了,张某某把油卖了,张某某一共给了我200元钱。

4、同案人张某某供述:证实前一个多月前的下半夜,我和我们村的苗某某、荆台的荆军锋、荆某乙、涛得、安楼的赵某某、刘某某在我们村后的井场里盗窃了十几袋原油。我们盗窃了原油之后,我和荆军锋将原油卖给王称固乡辛楼村的曹广峰了,当时卖了1200元钱,我们每个人分了150元钱,给拉原油的面包车车费100元钱。当时我们七个人开着赵某某的红色摩托三轮车到的井场,我在井场的东边路口处望风,他们六个人进的井场,将井上的阀门打开,将原油放到了我们预先准备好的编织袋里。第二次还是我们几个人,这次偷了十五六袋原油,也卖给了曹广峰,卖了1500元钱,这次我们每人分了200元钱,剩下的100元钱给荆军锋做车费了。

5、同案人赵某某供述:证实第一次是前一个多月前的下半夜,我和张楼村的苗某某、荆台的荆军峰、荆某乙、涛得和我们村的刘某某在我们村西边的井场里盗窃了十几袋原油,张某某和荆军峰将原油拉着到王称固卖了,卖了1200元钱,每人分了100元钱,给面包车100元车费。半个多月前的一天夜里,我们七个人又偷了十五六袋原油,每袋一百斤左右,这次也是卖给王称固的了,一共卖了1500元钱,每人分了200元钱,剩下的100元钱给荆军峰了,因为我们用荆军峰的面包车把原油送到王称固的。

6、同案人刘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11月份或12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张楼村的张某某、苗某某、荆台的荆军峰、荆某乙、涛得和我们村的赵某某在我们村西边的井场里盗窃了12袋原油,每袋100斤左右。张某某和荆军峰把原油卖了,卖了1200元,每人分了100元,给面包车100元车费。当时我们七个人是在电话互相通知后一块到井场盗窃原油的,当时赵某某开着他的红色摩托三轮车去的井场,我们将井上的阀门打开后将原油放到了我们预先准备好的编织袋里,用三轮摩托车将盗窃的原油拉到了井场南边的树林里,当天晚上我们将原油又装到了荆军峰的白色五菱鸿光面包车上,张某某和荆军峰拉着到王称固卖了。半个月后的一天晚上,我们七个人在上次偷油的井上又偷了15袋原油,每袋100斤左右,卖了1500元钱,每人分了200元,给了荆军峰100元车费。

7、同案人曹某某供述:证实我一共收购过张某某送的原油二次,都是张某某先给我打电话联系好,我安排冯武献去我家收油,张某某开车把原油送到我家,第一次张某某给我送了12袋原油,一共1200斤,第二次他给我送了15袋原油,一共1500斤,我是按每斤1元收购的。张某某没有说原油的来源,我想着应该是张某某偷的。

8、原油含水证明:证实经化验,原油含水为28%。

9、原油价格证明:证实2014年11月份中原油田分公司外销原油价格为4602元/吨(含税)。2014年12月中原油田分公司外销原油价格为4094元/吨(含税)。

10、归案经过:证实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苗某某、荆某乙、荆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有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油藏经营管理三区证明、刑事判决书、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