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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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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国方、刘海芳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445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国方,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4年8月5日被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月13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445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国方,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4年8月5日被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月13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爱民,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海芳,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4年1月1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10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霍华峰,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人民路北4巷。系被告人刘海芳所在村委会推荐的人。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4)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方、刘海芳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文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国方及其辩护人赵爱民、被告人刘海芳及其辩护人霍华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5日,被告人王国方、刘海芳伙同郝某某、尚某某、裴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在本县城关镇国庆路某农村合作社内,让裴某某冒充牌照为鄂H3Q888的奔驰越野车车主邓某(系套牌),将该车抵押给濮阳县城关镇刘某某,并以抵押贷款的形式贷款70万元,约定一个月后赎回车辆。2013年5月25日至26日,扣除双方约定利息3.5万元后,刘某某先后将66.5万元转账给被告人。约定期限到期后,被告人并未赎回车辆,刘某某经在公安机关查询,发现该奔驰车上的发动机号、车架号与随车的手续不相符,后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宣读了被告人王国方、刘海芳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人尚某某、郝某某、张某甲、邱某某、樊某某、周某某、宋某某、黄某某、张某乙证言,出示了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案发经过、退赃笔录、汽车买卖协议、收款条、机动车登记信息、机动车行驶证、账户开户信息、银行交易记录、转账凭证、取款凭证复印件、抓获证明、临时羁押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国方、刘海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中,冒用他人名义,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7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国方辩称鄂H3Q888的奔驰越野车是郝某某、刘海芳以37.5万元的价格向其购买的,对于郝某某、刘海芳以该车抵押给刘某某贷款70万元一事不知情。

被告人王国方的辩护人认为,王国方的行为为民事欺诈,不构成犯罪,且计算犯罪数额时应将抵押的奔驰车的价值扣除。

被告人刘海芳辩称是为了让王国方还其钱,才和王国方一起去抵押贷款的,且只是帮助王国方开车,虽然知道给裴某某办了假身份证,但双方谈抵押贷款的时候不在场,对于抵押贷款的具体内容不清楚。

被告人刘海芳的辩护人认为,刘海芳系从犯,且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又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计算犯罪数额时应将抵押的奔驰车的价值扣除。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5日,被告人王国方、刘海芳伙同郝某某、尚某某、裴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在本县城关镇国庆路某农村合作社内,让裴某某冒充牌照为鄂H3Q888的奔驰越野车(系套牌)车主邓某,将该车以抵押贷款的形式抵押给濮阳县城关镇刘某某,贷款70万元,约定一个月后赎回车辆。2013年5月25日至26日,扣除双方约定利息3.5万元后,刘某某先后将66.5万元转账给被告人。约定期限到期后,被告人并未赎回车辆,刘某某经在公安机关查询,发现该奔驰车上的发动机号、车架号与随车的手续不相符,后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王国方供述,2014年4月底,我从湖北襄阳市的潘某某处借了牌照是鄂H3Q888的黑色奔驰450越野车回汤阴,在汤阴的一个洗车行碰见了郝某某和刘海芳,郝某某想买这辆车,我打电话征求潘某某的意见,潘某某说这辆车是其他人抵账给他的,得卖36.5万元,我当时还跟潘某某说好车卖了先借我3.5万元。随后我跟郝某某说车卖37.5万元,郝某某同意了。5月25日上午,郝某某和刘海芳把车开走找人看车去了。当天下午,我跟郝某某、刘海芳他们去了濮阳,但是他们怎么谈的我不知道,我不在场。回汤阴后,郝某某在周某某门市把35.5钱转给我了,因为我当时没带卡,我就用了周某某的卡,到27日我给潘某某提供的李某某的卡上转过去了33万元,后来我在刘海芳卡上取了3万元,还刘海芳银行卡时我又给了刘海芳9000元现金。在我来濮阳之前,我和刘海芳开鄂H3Q888奔驰车去洛阳与黄某某见面谈过揽工程的事,没有提过用车抵押贷款的事。

(2)被告人刘海芳供述,2013年4月份一天,王国方在湖北给我打电话说急用钱,让我把我的现代白色索纳塔抵押给周某某,把钱给他打过去,他和周某某都联系好了,我把车开过去后,周某某就直接把15万元钱给王国方打过去了。当时王国方说这笔钱他用一个月左右就还我。一个月后,我联系不上王国方了。又过了十来天,王国方主动联系我,说他从湖北开回来一辆牌照为鄂H3Q888的黑色奔驰450越野车,说把这个车找个做抵押的地方抵押出去,把抵押我车的钱和之前欠我的2万多元钱一起还给我,还让我看了奔驰车的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2013年5月25日,王国方叫着我、郝某某,还有他找的车主,我们四人开着这辆奔驰越野车到濮阳,郝某某当时通过关系找到濮阳县一个叫尚某某的人,通过这个人找了一家做抵押贷款的公司。当天我一直在车上当司机,抵押的事情都是王国方、郝某某和车主一起办理的。一共抵押出来了70万元,扣下利息后对方给了67万元左右。我们回到汤阴后王国方直接把我的车给我赎回来了,又过了两天王国方把欠我的2万多元钱也给我了。

找人假冒车主办理抵押贷款的事,具体是怎么说的我不知道,是王国方找人办理的假身份,并让我去安阳市文峰路上找一个女的拿的,给了对方100元钱,拿了身份证后,我直接把装有身份证的信封交给了王国方。

2、证人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