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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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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然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七刑初字第179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然,男,1979年8月6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12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七刑初字第179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然,男,1979年8月6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12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马胜利,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公诉刑诉(2015)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然诈骗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弘劼、被告人王然及其辩护人马胜利、被害人刘某的诉讼代理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5月2日,被告人王然以可以帮助被害人刘某办理消防安装工程公司相关资质为由,在郑州市嵩山路与民安路口的工商银行骗取被害人刘某20万元并用于个人消费。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案后于2014年12月7日在郑州市二七区棉纺东路汉庭快捷酒店501房间将被告人王然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然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到案经过、银行交易记录、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李某、胡某、张某、冯某、崔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然犯诈骗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王然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然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然诈骗他人现金人民币200000元,已属数额巨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1、被告人王然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2、被告人王然系初犯,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6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然退赔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倩

人民陪审员  李中华

人民陪审员  刘 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艳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