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七刑初字第339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建华,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12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赵京辉、陈红海,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公诉刑诉(2014)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华犯行贿罪、诈骗罪,于2014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华及其辩护人赵京辉、陈红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被告人李建华在其承包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麦秸垛沟村的免烧砖厂拆迁过程中,为了多赔偿附属物,分别向负责附属物清点、登记的企业一组联络员郭某乙行贿5万元人民币、向郑州市二七区麦秸垛沟村党支部委员郭某甲行贿5000元和白酒一箱,虚报其砖厂砖地坪面积、水泥路面面积、树木数量,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2378573.8元。2012年某日,被告人李建华为了在能在拆迁之前在其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麦秸垛沟村的宅基地上建设建筑物,以获得国家拆迁补偿款,向郑州市二七区麦秸垛沟村党支部书记郭某丙行贿5万元人民币。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相关书证材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建华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行贿罪,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建华对向郭某乙、郭某甲行贿的指控无异议。但其及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李建华在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的供述系工作人员非法取证所得,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排除在侦查机关关于给郭某丙行贿5万元的供述;2、被告人李建华给郭某丙5万元人民币,不存在具体的请托事项,主观上无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客观上亦无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3、建华砖厂实际面积在100亩以上,砖厂面积上的树木数量无法确定,被告人李建华没有虚构树木数量和隐瞒新栽树木的事实;4、关于水泥路面实际面积的证据不足;5、清点小组自行决定将砖厂原料场认定为砖地坪且对树木和水泥路面进行了虚报,且被告人李建华对附属物登记表登记内容不具有核实的义务,并非李建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 2012年7月,被告人李建华在其承包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麦秸垛沟村的免烧砖厂拆迁过程中,为了多获得附属物的国家赔偿,向负责指定企业边界的清点小组成员郭某甲(另案处理)行贿古井贡牌白酒一箱,要求郭某甲将不属于其砖厂范围内的树木划定为其砖厂所有,向负责附属物清点、登记的企业一组联络员郭某乙(另案处理)要求多清点附属物。后郭某甲、郭某乙在清点砖厂附属物过程中滥用职权,虚报被告人李建华砖厂树木情况、水泥路面面积及砖地坪面积,后被告人李建华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2378573.8元。被告人李建华于2012年7月底给郭某乙好处费5万元人民币;2012年年底,给郭某甲好处费5000元人民币。 2012年7、8月的某日,被告人李建华向郑州市二七区麦秸垛沟村党支部书记郭某丙行贿5万元人民币,要求郭某丙有事给予其照顾,次日郭某丙将钱退回。 2014年1月16日,被告人李建华退回赃款7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明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李建华的供述,证明了其和荆某甲、荆某乙合伙办了“建华砖厂”。2012年6月份,麦秸垛沟村开始动员拆迁改造,开完动员会,其突击栽了4000棵左右树苗。砖厂生产区和堆放原料的地方没有树,沟边和沟坡上种的有树。清点小组的郭某乙在清点过程汇中将其四块堆放原料的地方登记成砖地坪,把5米宽的水泥路面登记成8米,树木也存在虚报的情况。2012年7月清点完毕,其为了感谢郭某乙和郭某甲没有让其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吃亏,给郭某乙送了5万元人民币,2012年年底,给郭某甲送了5000元人民币。2012年7、8月份的一天,其到郭某丙家送给郭某丙5万元人民币,让郭某丙有事多关照,第二天,郭某丙在他办公室当着别人的面退给其5万元现金。 二、证人郭某甲的证言,证明了2012年7月其被侯寨乡政府抽调到麦垛沟社区拆迁指挥部,负责企业边界划分及附属物清点和监督工作。7月19日、21日其参与了麦秸垛沟村李建华砖厂附属物的清点工作,清点之前收受了李建华古井贡酒一箱,李建华要求把沟边斜坡上的树一起清点算其砖厂的附属物,其称斜坡属社区二队和四队的地,李建华称等赔偿款到位分给二队和四队。后在清点过程中,其未按规定去划界,明知李建华砖厂的树木只有6棵杨树、水泥路面只有4米左右宽及砖地坪登记不属实,仍在附属物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后于2013年1月收受李建华送其的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 三、证人郭某乙证言,证明了2012年6月,二七区政府成立凤凰岛假日酒店项目的拆迁指挥部,自己任指挥部企业测量一组的联络员,负责对附属物的清点工作。清点前李建华给其打过电话,乡里牛军锋副乡长给其打电话,让其在对李建华砖厂进行清点时予以照顾,李建华也承诺会对其表示感谢。后2012年7月19日、7月21日其清点小组对李建华砖厂进行清点,郭某甲和李建华确认砖厂范围,房屋征收局的两名同志对房屋进行丈量和绘图,其和两名巡防队员对附属物进行清点,胡某负责记录。在清点过程中其对砖厂的树木、水泥路面、砖地坪给予了多报,后于2012年7月底收受李建华5万元人民币。 四、证人郭某丙(系二七区侯寨乡麦秸垛沟社区党支部书记)的证言,证明了李建华于2008年承租麦秸垛沟村34亩地,后来李建华在这块位于大深沟的地面上建成一个免烧砖厂,厂内有十几棵杨树,没有一万多棵树木。2012年7、8月份的一天,李建华到其家送给了其5万元人民币,要求其以后对他多关照,没有说具体事,第二天,其将钱带到办公室,当着李某甲的面将5万元钱退给了李建华。 五、证人李某甲(系麦秸垛沟村的村主任)的证言,证明了李建华一共租了麦秸垛沟村一组、二组共34亩的土地,2010年李建华给村里5万元道路维修费,在砖厂北面约10亩的沟里倾倒建筑垃圾,没有签订租地协议,后来李建华得到国家400多万的赔偿。2012年拆迁过程中,郭某丙退还给李建华5万元,但其不知道李建华为什么送给郭某丙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