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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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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李某乙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七刑初字第186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7年4月4日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2月17日被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七刑初字第186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4月4日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2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燮,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2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祥快,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公诉刑诉(2015)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燮、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李祥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10月中旬至2015年1月17日,小常(在逃)伙同“涛”雇佣被告人任某某、李某甲等人,在郑州市二七区佛岗新居小区西门向南150米路东麦加美汉堡店二楼开设赌场,聚众用麻将牌以“推饼”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2015年1月17日3时许,公安人员接举报后将赌场查获,现场提取“水箱”内现金10200元、赌资23900元,后将被告人任某某、李某甲等人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受案及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李某甲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任某某、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任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系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系初犯;系自首;系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10月中旬至2015年1月17日,被告人任某某、李某甲受雇在郑州市二七区佛岗新居小区西门向南150米路东麦加美汉堡店二楼开设的赌场内,由李某甲负责赌场的外围管理,任某某负责赌场的内部管理,聚众用麻将牌以“推饼”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2015年1月17日3时许,公安人员接举报后将赌场查获,现场提取“水箱”内现金10200元、赌资23900元,后将被告人任某某、李某甲等人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杨某甲、杨某乙、刘某、李某乙、岳某的证言基本一致,均证明2015年1月份,杨某甲、杨某乙通过杨某甲某,刘某通过被告人任某某,李某乙通过“涛哥”、岳某通过被告人李某甲到麦加美汉堡店二楼赌场看场子,由李某甲给外围看场人发工资。证人杨某甲、刘某、李某乙还证明李某甲负责外围管理,任某某负责内场管理。

2、证人杨某甲某、赵某甲的证言基本一致,证明2015年1月份,其通过被告人任某某到麦加美汉堡店二楼赌场管理“水箱”,任某某给其发工资。任某某负责组织推饼。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份,其通过他人到麦加美汉堡店二楼赌场负责洗牌,任某某给其发工资。任某某负责内场管理。

4、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份,被告人任某某通知其到麦加美汉堡店二楼赌场“放冲”。任某某负责内场管理。

5、证人王某某、冯某、王某甲、敬某、翟某、杨某甲甲、秦某甲、秦某乙、张某、赵某乙、朱某、申某、王某的证言基本一致,均证明案发前,其到麦加美汉堡店二楼赌场赌博的事实。证人王某某、冯某、王某甲、敬某还证明被告人任某某负责内场管理的事实。

6、被告人任某某供述了2014年12月中旬,一个叫“小常”的男子称和朋友一起在本市二七区佛冈新居小区附近的麦加美汉堡店二楼开了一赌场,让其负责管理赌场,每次晚上十点开始,次日早上六点结束,一次发500元工资。其负责接送“渔民”。至案发前,其共参与了九次,李某甲给其发工资。前两次每次发工资300元,后七次每次发工资500元。共领取工资4100元。李某甲负责管理外围。2015年1月17日3时许,民警将其抓获,当场提取“水箱”内现金10200元。该赌场老板是“小常”和“涛哥”,牌桌和赌具都是“小常”和“涛哥”提供。

7、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了自2014年10月份,其通过王涛和“小常”到麦加美汉堡店二楼赌场,负责赌场外围放哨,管理外围工作人员及对其发放工资。每次晚上十点开始,次日早上六点结束,一次领300元工资。至案发前,其共参与了八九次,共领取工资2700元左右。被告人任某某负责管理赌场内围,协调“渔民”和饼场之间的关系。2015年1月17日3时许,该赌场被查获,其逃离现场,后其到办案机关送餐食时,被抓获。该赌场老板叫“小常”,牌桌和赌具都是“小常”和“涛哥”提供的。

8、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显示,公安机关在办理任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过程中,李某甲来单位给涉赌人员送餐时,被涉赌人员认出该人就是赌场的工作人员,经询问,李某甲如实供述了2014年10月中旬至案发,在麦加美汉堡店二楼赌场内参与指挥聚众赌博,从中盈利的事实,民警遂对其进行口头传唤。

9、二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及作案工具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提取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违法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查询表、二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明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李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被告人任某某负责接送“渔民”及赌场内部管理,被告人李某甲负责赌场外围望风、安保等管理及发放工资,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主犯。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李某甲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明,被告人李某甲系在前往办案单位给涉赌人员送餐时,被涉赌人员认出后,被侦查机关抓获。其行为不属于自动投案,依法不构成自首。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经当庭查证属实,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