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七刑初字第165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惠荣,原名刘冰,女,1978年1月2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8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公诉刑诉(2015)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惠荣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惠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3年1月初至2014年7月,被告人刘惠荣以能帮助被害人刘某丁的儿子安排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共计骗取被害人刘某丁54万元人民币及三部三星牌9120手机(价值共计45000元); 二、2013年8月31日至2013年9月,被告人刘惠荣在本市二七区嵩山路汉江路东50米其所经营的茶馆内,以能买到内部便宜房源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信任后,骗取被害人19.某人民币。 三、2014年2月25日,被告人刘惠荣在本市二七区淮南街迪欧咖啡厅,以承包金殿KTV让被害人赵某入股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信任后,由被害人妻子刘某丙向其汇款50万元人民币。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于2014年8月17日将被告人刘惠荣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汇款凭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惠荣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惠荣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1月初至2014年7月,被告人刘惠荣谎称能帮助被害人刘某丁的儿子安排工作,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安排工作需要钱为由,先后分多次骗取被害人刘某丁人民币50万元及三部三星牌9120手机(价值共计45000元)。现赃款已由被告人用其名下的汽车和经营的茶社折抵退赔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刘某丁陈述,其子刘某乙2011年退伍后没有工作,被告人刘惠荣称她舅舅认识郑州市公安局黄某某和副局长,可以安排其子去公安局工作,并称认识黄某某的情人,还曾带一名女子到其经营的洗浴中心,称该女子就是黄某某的情人。期间,刘惠荣以黄某某及其情人需要为由,骗走其三星牌9120手机三部及现金20万元,又以安排其子工作疏通关系等为由,分多次骗走现金共计30万元。后其子上班的事情一直没有办成,其多次催促,刘惠荣均以种种借口往后拖,至2014年7月27日后刘惠荣失踪,其找到她所称的黄某某的情人,该人称她叫刘某甲,和刘惠荣系一般朋友,根本不认识黄某某,后其想尽办法在开封找到刘惠荣,将她扭送公安机关。 2、证人刘某甲证言证明,其和刘惠荣是朋友,经刘惠荣介绍,其认识刘某丁,不认识黄某某,对刘惠荣给刘某丁孩子安排工作的事情不知情,也没有从刘惠荣处接收过20万元用于刘某丁孩子跑工作。 3、证人刘某乙证言证明内容与被害人刘某丁陈述内容基本一致,相互印证。 4、证人吕某证言证明,其知道刘惠荣帮助刘某丁之子安排工作的事情,2013年年初,其曾开车拉着刘某丁去给刘惠荣送了二部三星手机,后听刘某丁说还给刘惠荣送了一部,共三部手机,其还和刘某乙一起给刘惠荣送过4万元。刘惠荣曾对其称她认识黄某某,并经常提起给刘某乙安排工作之事。 5、书证被害人刘某丁与刘惠荣聊天记录,显示二人谈及刘某乙工作安排,及刘某丁为该工作花费三部手机及现金共计54.5万元等内容。 6、被告人刘惠荣对其以安排刘某丁之子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丁手机三部、现金50万元的事实予以供认。另供述,其舅舅不认识黄某某,其给刘某丁所称的黄某某的情妇不是真的,而是其朋友刘某甲,其没有能力为他人安排工作。 7、书证刘某丁所出具谅解书显示,案发后,刘惠荣委托他人将名下的一部丰田汽车和一处茶庄以退赃的形式过户给刘某丁,刘某丁对她表示谅解。 二、2013年8月31日至2013年9月,被告人刘惠荣在本市二七区嵩山路汉江路东50米其所经营的茶馆内,谎称能买到内部便宜房源,取得被害人张某信任后,以交房款、跑关系等为由,分多次骗取被害人现金共计19.某人民币。现赃款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张某陈述,被告人刘惠荣是其女孔某打工的吉祥茗茶茶庄老板。2013年7月,其听女儿说刘惠荣能买到便宜的康桥、金域上郡的房子,每平米4300元。其感觉可以,同意购买。就找到刘惠荣,后刘惠荣以交房款、跑关系等为由,分多次从其处骗走现金19.某。这些钱刘惠荣打有收条。 2、证人孔某证言证明内容与被害人张某陈述内容一致,相互印证。 3、证人孙某证言证明,其是吉祥茗茶茶庄员工,其知道刘惠荣帮助孔某买便宜房子的事情,并曾于2014年1月29日上午,见孔某的母亲交给刘惠荣2万元。 4、书证收条、银行取款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了被害人给被告人刘惠荣送钱的事实。 5、被告人刘惠荣在公安机关及庭审时均对其谎称其买到便宜房源,骗取被害人现金19.某的事实予以认可。 三、2014年2月25日,被告人刘惠荣在本市二七区淮南街迪欧咖啡厅,谎称能承包金殿KTV,让被害人赵某入股,骗取被害人赵某信任后,由被害人妻子刘某丙向其汇款50万元人民币。现赃款未追回。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于2014年8月17日将被告人刘惠荣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赵某陈述,2014年2月20日,被告人刘惠荣在她所开的吉祥茶庄里告诉其,她承包了航海中路的中都金殿KTV,每年承包费为238万元,分十股,其就表示要投资两股即50万元。同年2月25日,两人又在淮南街迪欧咖啡商量此事,被告人刘惠荣要求其尽快把钱打到她的账号,其就让妻子刘某丙将50万元,分两次打到刘惠荣提供的户名为朱某的建设银行账号。后来此事没有进展,其问刘惠荣怎么回事,她说KTV承包不了了,其找她要钱,其一拖再拖,最后就见不到她,其就报警了。 2、证人刘某丙证言证明内容与被害人赵某陈述内容一致,相互印证。另证明,因其丈夫赵某承包金殿KTV之事,其于2014年2月25日、2月26日向对方提供的户名与朱某的账户汇款共计50万元。后刘惠荣说此事办不成了,其催着还钱,刘惠荣就给其打了一张借款50万元的借条。 3、证人朱某证言证明,2014年2月25日,朋友刘惠荣借其的银行卡转了一笔账,同年2月27日归还银行卡。 4、书证银行交易明细查询显示,刘某丙的账户分别于2014年2月25日、2月26日分两笔给朱某的账户汇款共计50万元。 5、书证借条显示内容与证人刘某丙证言吻合,相互印证。 6、证人李某证言证明,其是金殿KTV的副总经理,金殿KTV是张某甲一人独资,从没有让其他人入股或承包,也没有转让行为。其没有听说过刘惠荣,也没有收取过此人的承包金。 7、被告人刘惠荣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本案综合证据: 1、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2014年8月17日,刘某丁、赵某、张某共同将被告人刘惠荣扭送公安机关。 2、相关户籍信息证明、照片证明,被告人刘惠荣,原名刘冰,女,1978年1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博爱县,现上述户籍信息已注销。 3、违法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查询表、情况说明、视听资料、结婚证等证据证明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惠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