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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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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芳明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七刑初字第67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芳明,男,1961年9月12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6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七刑初字第67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芳明,男,1961年9月12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6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公诉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芳明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芳明、被害人田某、李某、胡某、刘某、杨某、米某、许某、马某、孙某及被害人许某的诉讼代理人付某,被害人孙某、严某、邵某、田某、徐某的诉讼代理人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3月18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5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李芳明以帮助被害人购买经济适用房或门面房为由,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先后骗取被害人丁某、马某、杨某、许某等十二人共计人某。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于2014年6月19日将被告人李芳明抓获。现赃款未追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芳明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芳明对指控其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3年初至2014年12月,被告人李芳明以能够购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某与行云路交叉口汇景嘉园门面房为由,先后诈骗被害人许某人民币724000元、诈骗被害人丁某人民币355000元。

2011年5月至2014年,被告人李芳明以能够购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某与行云路交叉口汇景嘉园经济适用房为由,先后诈骗被害人杨某、米某夫妇人民币440000元、诈骗被害人马某人民币280000元、诈骗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80000元、诈骗被害人李某人民币240000元、诈骗被害人胡某人民币278000元、诈骗被害人田某人民币100000元、诈骗被害人严某人民币50000元、诈骗被害人徐某人民币80000元、诈骗被害人邵某人民币80000元、诈骗被害人孙某人民币30000元。

上述共计人民币2937000元。公安人员接被害人丁某报案后于2014年6月19日18时许,在郑州市朗客时尚酒店308房间将被告人李芳明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李芳明的当庭供述,证明了2011年5月至2014年12月,其谎称有战友是房管局的局长、开发商,以能够购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某与行云路交叉口汇景嘉园经济适用房和门面房为由,先后诈骗被害人杨某、米某夫妇人民币440000元、被害人马某人民币280000元、被害人李某人民币240000元、被害人胡某人民币278000元、被害人丁某人民币355000元、被害人田某人民币100000元、被害人严某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徐某人民币80000元、被害人孙某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许某人民币724000元、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80000元、被害人邵某人民币80000元。共计人民币2937000万元,全用于赌博,其妻子焦某不知其是诈骗,以为他有能力购买经济适用房,也帮忙介绍朋友、同事向其购买经济适用房。除了许某的钱因为是亲戚没有出具收条,其他人的钱其都出具了收条。

二、被害人丁某(系被告人李芳明的邻居)的陈述,证明了2013年10月份,其通过被告人李芳明之妻焦某向李芳明购买到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长江某与行云路交叉口的汇景嘉园经济适用房门面房,按照焦某的要求给被告人李芳明的银行账户先后六次汇款230000元。2014年1月份,又按照焦某的要求在给被告人李芳明银行账户汇款125000元和焦某合买一间门面房,后房产一直未交付,其多次催问焦某房子的事,但焦某一直推拖说还得一段时间。2015年6月,其和其老公王杰超去看其购买的这两间门面房时,看到房子已被别人租赁,其发现被骗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被害人马某及杨某、米某夫妇的陈述基本一致,均证明了案发时间,其通过焦某介绍她丈夫被告人李芳明可以购买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长江某与行云路交叉口的汇景嘉园经济适用房,遂向李芳明购买该房,主要是通过焦某联系给李芳明汇款,后马某陆续支付房款280000元,杨某、米某夫妇陆续支付房款人民币440000元,经多次催要一直未取得该房产,后听焦某说她也联系不上李芳明,才得知李芳明因诈骗被公安机关抓获。

四、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证明了在案发时间地点,其听焦某说被告人李芳明的战友是领导,有便宜房子想对外出售,后其与表弟刘某找到李芳明购买房子,刘某分三次给其人民币280000元购房款,由其汇款至被告人李芳明的银行账户。后其找到被告人李芳明表示想买一套一楼的房子给老人住,李芳明让其先交钱,随后其在被告人李芳明家中交给李芳明现金240000元。一段时间后,被告人李芳明又说有门面房可买,其分六次给被告人李芳明银行账户汇款484000元,其中,其向朋友张某借款60000元、向同学王某借款200000元,由他们直接通过网上银行将钱汇到李芳明的银行账户上。后其听说被告人李芳明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抓获了,才知道自己被骗了。因其系被告人李芳明的妻弟媳,故没有防备他,也没有让他出具收据。

五、被害人刘某的陈述与被害人许某的陈述基本一致,证明了2011年12月份,其通过其表姐许某向被告人李芳明购买经济适用房,支付房款后一直未取得房产,共被诈骗280000元的事实。

六、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证明了2012年12月份,被告人李芳明给其打电话说他的战友是房管局的领导,手里有一套100平方的经济适用房要卖,问其要不要。其同意购买后在2013年1月2日在其工作的4S店门口给被告人李芳明现金100000元。2013年年后,被告人李芳明又称自己手里还有便宜房子,让其问问身边朋友是否想要。后其介绍了朋友严某、邵某、徐某,孙某向李芳明购买房子。后其多次联系被告人李芳明询问房子的事未果。2014年6月20日,警察联系其,说李芳明因涉嫌诈骗被拘留了,其才知道被骗了。

七、被害人邵某、严某、徐某、孙某的陈述基本一致,与被害人田某的陈述相互印证,证明了在案发时间、案发地点,被告人李芳明以能购买到便宜的经济适用房为名诈骗其钱财的事实。

八、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了案发时,其通过焦某乙了解到被告人李芳明能买到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长江某与行云路口的汇景嘉园经济适用房,与李芳明联系后,给李芳明的银行账户汇款100000元。因其钱不够,其又向其大哥借款80000元,由其大哥直接给被告人李芳明的银行账户汇入。后其又给被告人李芳明银行账户汇款60000元。因其朋友胡某也给被告人李芳明交了278000元购买经济适用房,已过去两年还未交房,两人担心被骗,在2014年1月4日,两人找到被告人李芳明要求给其打个收款条,并约定2014年5月20日交房。自此以后再联系被告人李芳明就联系不到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