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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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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睢刑初字第00153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河南省虞城县人,汉族,中专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因涉嫌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睢刑初字第00153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河南省虞城县人,汉族,中专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因涉嫌犯持有伪造发票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继华,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持有伪造发票罪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逮捕并交付公安机关执行后,因被告人刘某某未到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裁定中止本案的审理;2015年3月27日刘某某到案,商丘市看守所因刘某某高血压,暂不予收押;同日本院改变强制措施,对刘某某取保候审,并依法裁定恢复了对本案的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慧、韩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汪继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2013年初,被告人刘某某因承包工程需用发票,便通过街头小广告联系王某某(已判刑),分两次购买伪造的票面金额共计2,653,575.2元的河南省建筑业统一发票,该发票已经由刘某某交河南省路桥集团正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入账。(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2013年初,被告人刘某某从王某某处购买假发票并出售给其朋友,从中获利。其中出售给刘某某1张票面金额为150,644元的假发票,出售给胡某某2张票面金额共计为325,670元的假发票,出售给郭某某1张票面金额为2,374,737元的假发票,出售给李某某1张票面金额为172,129元的假发票。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证言及其它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汪继华提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不构成非法出售伪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伪造的发票罪主要是追究通过出售伪造的发票牟利行为,对于代买并从中获取部分好处,不应当以非法出售伪造的发票罪论处。刘某某非专业人员,不明知系假发票,与明知是假发票而持有、购买行为有一定区别,其主观恶性较小。且刘某某行为构成自首:刘某某被传唤之前,公安机关并没有掌握其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和非法出售伪造的发票罪证据;在王某某供述之前,刘某某已经供述了给胡某某等人开假发票的事实,因此,刘某某即使构成出售伪造的发票罪,也应当以自首论。刘某某已退还假发票,补交了因假票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共计30万元,认罪态度较好,故建议对刘某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初,被告人刘某某因承包工程需用发票,便通过街头小广告联系王某某(已判刑),分两次购买伪造的票面金额共计2653575.2元的河南省建筑业统一发票,该发票已经由刘某某交河南省路桥集团正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入账。

2013年初,被告人刘某某从王某某处购买假发票并出售给其朋友,从中获利。其中出售给刘某某1张票面金额为150644元的假发票,出售给胡某某2张票面金额共计为325670元的假发票,出售给郭某某1张票面金额为2374737元的假发票,出售给李某某1张票面金额为172129元的假发票。

另查明,2013年10月10日,商丘市睢阳区地方税务局区直税务所征收刘某某税款129759.86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系成年人。

2、调取证据清单、相关7张发票复印件及商丘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局证明:本案所涉7张发票为套号,开具的内容与真实发票信息不符。

3、工程合同复印件:证实河南省路桥集团正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刘某某签订合同两份。

4、完税证:商丘市睢阳区地方税务局区直税务所,于2013年10月10日征收刘某某税款129759.86元。

5、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2日所作补充侦查报告:胡某某、刘某某二人涉及税款已追回并缴纳税务机关;李某某、郭某某二人没归案。

6、破案报告:2013年5月9日,将张亚楠、王某某等抓获后,将涉嫌持有张亚楠、王某某等人伪造的发票的刘某某等传唤到案,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2015年3月26日暂不予收押情况说明书,商丘市看守所(商)公看字(2015)第24号:刘某某高血压182/100mHg,暂不予收押,由送押单位作其他处理。

8、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帮刘某某一共开过2次发票,一次是2013年1月份一张86152元;第二次是2013年2月份一张2567423元的。后刘某某找我给别人开了五张发票,给刘某某一张金额150644元的;给胡某某一次开2张,金额103839元和221831元;给李某某开一张金额171279元;给郭某某开了一张2374737元的发票。

9、证人刘某某证言:2013年初,商丘市公路局路运公司的工程结账,听说刘某某能弄到发票,我和胡某某找到刘某某,我把开发票的7000元钱交给了刘某某,过一个星期,刘某某把发票给了我。我开了张150644元的发票。

10、证人胡某某证言:我的劳务费共22万多元,正鸿公司要求结账要正规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我问刘某某有没有,刘某某看了我的结算清单,要我出7000元后,不到十天把发票给了我。

1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2013年2-3月份,我接310国道一加宽工程,结账时路桥集团正鸿路桥建设公司给我们要发票,我就给停车时塞在车上的小广告上的电话号码打了个电话,提供了身份证号、姓名、公司名称,后就有一三轮车给我把发票送来了。票在正鸿公司一验,可以用。到2013年2月初,我用同样方法开了200多万到正鸿公司领工程款。

后四个朋友开过5张假发票,刘某某一张,金额是150644元的发票,要了他7000元,给开发票的3000元左右。胡某某一次开了2张,一张金额是103839元,一张金额是221831元。要了7000元,给开发票的6000元左右。李某某开了一张假发票,金额是171279元,我要了3000元,给了2000元。郭某某一张,金额是2374737元,要了76000元,还没给开发票的人钱就被抓了。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