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睢刑初字第00172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住商丘市梁园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3月2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袁雪、杜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8年4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住商丘市梁园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3月2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宁、刘薇薇,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简某某,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住商丘市梁园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3月2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玉霞,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明,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4)第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赵某甲、简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晓宁、韩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袁雪、杜强、被告人赵某甲及其辩护人陈宁、刘薇薇、被告人简某某及其辩护人陈玉霞、赵明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等待上级有关部门答复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赵某甲、简某某在2009年-2010年任商丘市城乡规划局监察支队中队长、大队长、支队长助理期间,在查办商丘市华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怡公司)开发的凯运天地小区违法建设案件中,没有按照市局做出的2010年商规罚字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停止建设处罚内容履行职责,在开发商没有执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允许其边施工边补办手续,对其继续违法建设行为没有查处,致使该小区在没有办理任何规划手续的情况下施工至完工,给国家造成土地出让金损失1917.0261万元,二次违法建设罚款损失592293元。立案后,已挽回损失850万元,二次违法建设罚款59.2293万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出示了被告人刘某某、赵某甲、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徐某某、王某某、赵某乙等证言;书证申请报告、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计划委员会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赵某甲、简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辩称,在项目审查过程中履行了自身的职责,在制止违法过程中每次都给领导做了汇报。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指控刘某某有玩忽职守行为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二、指控刘某某未能有效停工而造成重大损失违反了合理性与合法性原则:土地出让金数额确定违反了合理性原则;认定土地出让金为损失没有依据;未交土地出让金与规划部门没有关联;认定二次处罚款为损失于法无据。三、起诉书认定刘某某主观方面存在过失属于定性错误:对土地出让金损失没有预见可能性;对于二次处罚款没有结果避免义务。刘某某履行了审查义务,一次处罚决定书已经下达,也不存在再次制作停工通知书的必要,适用商丘市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指挥部2009年3月18日商建指(2009)002号文件(以下简称商建指2号文)的是规划局,不是刘某某个人,规划局当时并未实施主办人制度。 被告人赵某甲辩称已经履行了职责,指控不成立。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赵某甲客观上已经履行了工作职责,不存在玩忽职守行为。二、本案没有形成经济损失,不具备玩忽职守的结果要件:1、1917万余元的土地出让金金额尚未确定,不属于渎职犯罪中的“经济损失”。没有证据证明赵某甲的行为与土地出让金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罚款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手段而非增加财政收入的手段。要求对华怡公司“二次罚款”没有法律依据。在将继续违建行为视为新的违法事实、假定二次罚款合法的情况下,在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并生效之前,罚款数额都是不确定的,检察机关不能代替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被告人不应当承担拖延进行二次行政处罚的责任,罚款的收缴与申请强制执行亦非赵某甲的职责。三、赵某甲主观上没有玩忽职守的过失:1、规划条件的公示意味着土地开发商即将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2、对项目进行批前公示即意味着该项目已经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3、假定二次处罚合法,对于二次处罚,赵某甲不承担拖延处罚的责任和结果避免义务。 另外:一、本案多份证据互相印证,证明刘某某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后发现凯运天地项目继续违建行为,向赵某甲汇报后赵某甲要求其继续执法,刘某某多次要求停工。二、刘某某、赵某甲、简某某三人供述相一致,并且与其他书证相互印证,证明在查处凯运天地项目过程中赵某甲将违建行为及时向主管进行了汇报。三、商丘市城乡规划局对凯运天地项目依法出具了规划条件,凯运天地项目实际上公示了两次。四、凯运天地项目的竣工时间是2011年底,赵某甲不应对其2010年12月调离职务之后的违法建设行为负责。 被告人简某某辩称已经履行职责了。 辩护人辩护意见是,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简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指控罪名不能成立。1、简某某在凯运天地小区违法建设案件中,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并及时进行了查处。2、起诉书指控凯运小区的完工是简某某等人对开发商继续违法建设行为没有查处是不公平的。3、简某某在凯运天地小区违法建设没完工前的2010年12月就变动了岗位职责,不再参与此案的查处及处理。二、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简某某等人给国家造成土地出让金损失1917.0261余万元,少缴纳罚款59.2293万元重大经济损失的指控不能成立。综上,认为被告人简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对被告人简某某作出无罪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赵某甲、简某某在2009年-2010年分别担任商丘市规划局监察支队中队长、大队长、支队长助理职务期间,商丘市华怡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凯运天地小区在无任何合法施工手续的情况下于2009年9月份开工。被告人刘某某带领中队队员巡查发现后,于2009年10月16日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自称工地负责人的赵某乙进行了调查询问,暂扣部分施工工具,并进行现场勘验,当时在建一栋门面综合楼(1号楼),正在打垫层。此违法事实2009年10月17日被商丘市规划局立案。2009年12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带人对此工地再次查处,此工地已建二层。2010年2月11日商丘市规划局为华怡实业有限公司凯运天地项目出具了规划条件,并进行第一次公示。2010年2月23日刘某某同执法队员再到此工地查处时,工地已建四层,即于2月25号将此案件调查终结,提请市规划局行政处罚。在此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将查处凯运天地工地情况向被告人赵某甲进行了汇报,赵某甲亦向被告人简某某进行了汇报。 |